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憲法基本國策中「保護母性」與「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A為落實上述規定之意旨,立法者制訂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法律應屬合憲
  2. B國家有義務採取各種安全保護措施,保障女性夜行之人身安全
  3. C法律課以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宿舍之義務,應屬合憲
  4. D立法目的若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屬重要公共利益

正解 A — 為落實上述規定之意旨,立法者制訂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法律應屬合憲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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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基本國策中保護母性與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規定,可否作為全面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之合憲依據。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6 條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並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固課予國家保護義務,但保護母性所指向者為母性身分,並非泛指全體女性;以生理性別為分類而全面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牴觸消除性別歧視與實質平等之要求。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法律,未區別是否具母性身分而以性別一律禁止,依司法院解釋意旨與平等權保障不符,本選項稱其合憲,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2. (B)

    婦女夜行之人身安全,正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所稱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內容,國家負有採取各種安全保護措施之義務,本選項正確。

  3. (C)

    課雇主於必要時提供宿舍之義務,係以侵害較小之手段回應夜間工作之安全疑慮,並未剝奪女性之工作機會,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屬合憲之立法選擇。

  4. (D)

    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涉及人身安全與健康之維護,依司法院解釋意旨確屬重要公共利益,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分類標準,系爭法律以生理性別為唯一分類;
  2. 要件二為目的正當性,保護人身安全屬重要公共利益;
  3. 要件三為手段與目的之實質關聯,全面禁止並非達成安全目的所必要,且與消除性別歧視之憲法委託相衝突,故不合憲。

記憶點

保護母性保護的是母性,不是全體女性;以性別一刀切,保護就變成了歧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四個選項都圍繞同一組基本國策條文。《中華民國憲法》第 156 條使用的是保護母性一語,其規範對象是與生育、哺育有關的母性身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共十三項,其中第 6 項同時並列人格尊嚴、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與兩性實質平等四項要求。命題者把第 6 項的前半段抽出來當作禁止夜間工作的依據,卻略去後半段的消除性別歧視與實質平等,這是本題最主要的陷阱。

要件拆解上,判斷全面禁止女性夜間工作是否合憲,要問三件事:分類標準是什麼、目的是否重要、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是否夠緊密。系爭規定以生理性別作為唯一分類,屬於憲法上須受較嚴格審查的分類;目的雖然重要,但夜間工作的安全風險並非女性所獨有,且可以透過交通接送、宿舍、照明與保全等措施處理,全面禁止對達成目的既非必要,也把女性排除於夜間工作的就業機會之外,反而不利於實質平等。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中華民國憲法》第 153 條第 2 項就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規定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這一項的分類標準是年齡與身體狀態,而不是性別本身。兩相並列可以看出憲法所允許的特別保護,是針對具體的身體狀況,而非以性別概括推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以退休年齡、體能測驗標準、單身條款、懷孕解僱等為題,測驗性別分類的審查密度;也常見把基本國策條文與平等權條文並置,問基本國策能否作為限制基本權的獨立依據。

實務見解的位置必須說明:條文字面只給出國家的保護義務,並未回答全面禁止是否過度,本題的決勝點在司法院解釋對性別分類所採取的審查標準及其操作結果,這是條文讀不出來的一層,作答時應直接連結該號解釋的推論,而非停留在基本國策的文義。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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