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裁判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我國民事訴訟法所定管轄原因存在於我國時,我國法院即應行使管轄權
- B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本於侵權行為對於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之權利不存在時,侵權行為地在我國境內者,我國法院得行使管轄權
- C夫妻雙方均為外國人時,我國法院對於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無管轄權
- D就坐落外國之不動產之物權而涉訟者,應否定我國法院之管轄權
正解 B — 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本於侵權行為對於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之權利不存在時,侵權行為地在我國境內者,我國法院得行使管轄權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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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裁判管轄的判斷方法,以及逆推知說在實務上受到的修正。
正解理由
涉外事件由哪一國法院審理,我國並無專門規範,實務以《民事訴訟法》的土地管轄規定為基礎,再依當事人公平、裁判適當與迅速等法理調整。就消極確認之訴,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本於侵權行為所生的排除侵害請求權不存在時,對象仍是該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侵權行為地既在我國境內,我國法院即得行使管轄權。(B)與此一致。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過於絕對。內國土地管轄規定只是判斷國際裁判管轄的起點,實務另以特別情事加以調整,遇有在我國訴訟有害當事人公平或裁判適當時,仍可能否定管轄。
- (B)
敘述正確。消極確認之訴的管轄基礎仍依所確認的法律關係定之;侵權行為地在我國境內,我國法院得行使管轄權。
- (C)
敘述錯誤。婚姻事件的國際裁判管轄,實務考量的是夫妻的住所、經常居所與婚姻生活重心,不因雙方都是外國人就排除我國法院的管轄。
- (D)
敘述過於絕對。坐落外國的不動產物權事件固以物之所在地國法院最為適當,但我國法院有無管轄權,仍須斟酌被告住所與判決能否被承認執行等因素。
涵攝步驟
- 本題沒有單一案情,改採要件逐項對照。
- 要件一是判斷方法:以內國管轄規定為基礎並以法理調整,(A)只保留前半。
- 要件二是管轄原因的定性:消極確認之訴依所確認的法律關係定管轄,(B)相符。
- 要件三是身分事件的連結:以住所與婚姻生活重心為考量,(C)不符。
- 要件四是外國不動產事件:以個案衡量為原則,(D)不符。
記憶點
本題的落點是:消極確認侵權請求權不存在,管轄看侵權行為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我國就國際裁判管轄並未制定專門的分配規則,實務與學說發展出幾種立場:逆推知說主張由內國土地管轄的規定反推國際管轄;管轄分配說主張直接依當事人公平與裁判適當、迅速的理念決定;折衷的類推適用說則以內國管轄規定為基礎,再以特別情事加以修正。近年實務多採後者,也就是先看內國有無管轄原因,再問在我國進行訴訟是否違反當事人間的公平與裁判的適當,這正是(A)(D)之所以被認為敘述過廣的原因。
要件拆解:以本題(B)為例,判斷可以拆成三步。第一步是定性,確認之訴所確認的法律關係是侵權行為所生的排除侵害請求權;第二步是找出該法律關係的管轄原因,侵權行為地為管轄原因之一;第三步是確認該管轄原因是否落在我國境內,本選項既然設定侵權行為地在我國,管轄原因即已具備。消極確認之訴由被請求人先行起訴,並不改變前述三步的內容。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與國際專屬管轄一起出題,問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性爭議是否應由登記國法院專屬管轄;也常與合意管轄一起出題,問當事人約定由外國法院管轄時,我國法院應否受理。另一種考法是把國際裁判管轄與外國法院確定判決的承認要件連在一起,問我國法院在承認階段如何審查原判決國有無管轄權。
制度背景:國際裁判管轄與內國土地管轄雖然都在回答由哪一個法院審理,考量的重點卻不同。土地管轄處理的是同一法域內部法院之間的分工,錯了頂多移送;國際裁判管轄則決定當事人要到哪一個國家應訴、適用哪一套程序法,甚至間接影響準據法的選擇與判決能否被承認執行,成本高出許多。也因為如此,實務在借用內國管轄規定的同時,會保留以特別情事調整的空間,而本題的(A)與(D)正是把這個調整空間整個拿掉之後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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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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