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4 單選 · 本卷 75 題

德國甲公司向我國乙銀行貸款新臺幣 8,000 萬元,並約定 1 年後全數償還,但 1 年後甲公司未依約還款,乙銀行遂向我國法院起訴甲公司請求還款。我國法院於本案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公司與乙銀行於締約後以視訊會議約定以德國法為準據法,我國法院應適用德國法
  2. B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之貸款契約書中有以德國法為準據法之約款,依德國法該約款無效,應認為無準據法之約定,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3 項擇定準據法
  3. C甲公司與乙銀行未約定準據法,應推定締約時甲公司之住所地法,即德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
  4. D甲公司與乙銀行於締約時未約定準據法,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約定以德國法為準據法,法院即應以德國法為應適用之法律

正解 C — 甲公司與乙銀行未約定準據法,應推定締約時甲公司之住所地法,即德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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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契約準據法的意思自主,包含合意的時點、合意無效的處理與關係最切之推定。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被推定的是負擔特徵性債務那一方的住所地法。金錢消費借貸的特徵性給付由貸與人負擔,本件為乙銀行。(C)把推定的對象換成甲公司的住所地法,與該項的基準不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項就合意的時點未設限制,締約後達成者同樣是當事人的意思。

  2. (B)

    敘述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約款依德國法無效時,即回到關係最切之法律。

  3. (C)

    敘述錯誤。推定的基準是特徵性債務人的住所地法,本件由乙銀行負擔特徵性給付,所指非德國法。

  4. (D)

    敘述正確。當事人於第二審訴訟中就準據法達成合意,仍屬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的當事人意思。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本件是貸款契約,屬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
  2. 要件二,有合意時從其合意,(A)(D)成立。
  3. 要件三,合意無效時轉為關係最切之法律,(B)成立。
  4. 要件四,關係最切者以特徵性債務人行為時的住所地法推定,本件為乙銀行,(C)不符。

記憶點

本題的落點是:推定的是負擔特徵性給付那一方的住所地法,貸款裡是貸與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這一條的三項是一組層層遞進的安排。第 1 項確立意思自主,當事人得以明示的意思選定準據法,條文並未就合意的時點設限,因此締約時、締約後乃至訴訟繫屬中所成立的合意都在射程之內;第 2 項處理意思不存在或意思無效的情形,把判斷交給關係最切之法律;第 3 項再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提供一個可操作的推定基準,也就是特徵性債務人行為時的住所地法,並就不動產另設不同的推定。三項合起來,形成從當事人意思到客觀連結的完整順序。

易混淆概念的並列對照:特徵性給付的判斷不看金額大小,而看哪一方的給付使該契約類型得以與其他契約區別。買賣是出賣人的交付與權利移轉,租賃是出租人的使用收益提供,委任是受任人的事務處理,消費借貸是貸與人的金錢交付。金錢的給付在多數有償契約中都會出現,因此通常不被當成特徵性給付,本題的(C)正是利用這一點設陷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成當事人以默示方式選定準據法,問默示意思能否作為連結;也常改成契約標的為不動產,測考生記不記得不動產的推定另有規定。另一種考法是把準據法合意的變更效力放大,問變更後的準據法能否溯及影響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

制度背景:特徵性給付的概念,是為了替關係最切之法律提供一個可操作的起點而引進的。若沒有這層推定,法院在當事人未選法時就得逐案衡量締約地、履行地、當事人國籍與住所等因素,結果難以預測。推定的做法是先假定契約的重心落在提供非金錢給付的那一方,再允許以其他因素推翻。理解這個設計,就能明白本題(C)的錯誤不只是把當事人寫反,而是把整個推定的立足點從給付的性質換成了當事人的身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補充:本題的四個選項還可以延伸到準據法合意的形式與範圍。條文就準據法的合意並未要求特定方式,因此口頭、書信或視訊會議所達成的合意都可能成立,爭點通常落在有無明示的意思;而當事人也可以就契約的一部分選定準據法,形成分割適用的情形。命題者常在這裡加入第三人的因素,例如保證人或債權受讓人是否受該合意拘束,測考生能否分辨合意的相對效力與準據法的客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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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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