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關於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受刑人就通訊有無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 B為維護人性尊嚴,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具體態樣之一
- C監獄長官檢查受刑人書信有無夾帶違禁品,即侵害通訊內容之秘密性
- D監獄長官不得閱讀受刑人書信之內容,始足以確保通訊內容之秘密性
正解 A — 受刑人就通訊有無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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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刑人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內涵,以及監獄長官檢查與閱讀書信之界線。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受刑人在監執行,其憲法上之基本權除因執行目的所必要而受限制外並未當然喪失,故仍享有上開不受任意侵擾之地位。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受刑人就通訊之有無、對象與內容等事項,享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即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核心,本選項正確,為應選答案。
- (B)
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秘密通訊自由乃《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而非表現自由之態樣,本選項歸類錯誤。
- (C)
監獄長官檢查書信有無夾帶違禁品,僅涉及物品之查驗,並未閱讀通訊內容,尚不構成對通訊內容秘密性之侵害,本選項敘述錯誤。
- (D)
為達成監獄行刑與管理之目的,於必要範圍內閱讀書信並非一律禁止,本選項將閱讀一律排除,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權利主體,受刑人仍為基本權主體;
- 要件二為保障客體,包含通訊之有無、對象與內容;
- 要件三為限制之界線,檢查夾帶物與閱讀內容之干預強度不同,須分別審查其必要性。
記憶點
檢查有沒有夾帶,跟拆開來讀,是兩件不同強度的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條文依據極短,《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全條僅一句,因此所有判準都必須從釋憲實務取得。釋字第 756 號解釋把秘密通訊自由定位為隱私權的具體化,這一點是本題選項 B 的陷阱所在:表現自由保障的是意見的形成與傳布,秘密通訊自由保障的則是通訊過程不被窺看,兩者的保護法益與審查框架都不同。
要件拆解上,該號解釋將監獄對受刑人書信的處置區分為三個層次,干預強度依序遞增:一是檢查有無夾帶違禁品,二是閱讀書信內容,三是刪除書信內容並限制其寄發。第一層次因未觸及內容,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最輕;第二層次已進入內容領域,須以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等目的為限;第三層次則對表現自由與秘密通訊自由同時形成限制,要求最為嚴格。選項 C 與 D 各自對應第一與第二層次,命題者把兩者的結論對調,測驗考生是否記得這個階梯。
易混淆之處在於受刑人基本權的一般理論。受刑人因入監執行而受到的限制,僅限於為達成執行目的所必要者,其餘基本權並不因身分而當然消滅,這與早期特別權力關係的思維相反,也是選項 A 得以成立的前提。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受刑人與律師接見之監聽、受刑人投稿與言論之審查、以及受刑人對監獄處分之司法救濟途徑,題目通常要求辨別干預的層次與相應的審查密度。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對三個層次所作的區分,條文本身僅提供保障宣示,並未回答監獄可以做到哪一步。附帶一提,該號解釋作成後,監獄行刑相關法制已就書信檢查、閱讀與刪除分別設定要件與救濟途徑,考生若以現行法制回答本題,結論與該號解釋一致,但仍應注意解釋作成時的法律狀態與其後修法之區別,以免在沿革型的題目上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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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