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言論自由之審查基準,下列何者與其他三個選項不同?
- A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規定
- B對街頭藝人演出內容之審查規定
- C容許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以回復他人名譽之立法
- D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體之團體不許可設立之規定
正解 A — 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規定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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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同類型言論所適用之違憲審查基準,並找出與其他三者審查密度不同的一項。
正解理由
本題要求比較四項規定在釋憲實務上所採取的審查基準。醫療廣告屬商業性言論,其內容涉及營利資訊之提供,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對商業性言論之限制採取較為寬鬆的審查,只要目的正當且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即可;其餘三項所涉者分別為藝術與文化表現之事前審查、強制表意,以及基於政治主張之結社與言論管制,均觸及言論自由的核心領域,釋憲實務因而採取較高密度的審查。四者中僅醫療廣告一項適用較寬鬆之審查基準,與其他三項不同。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限制的是商業性言論,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採較寬鬆之審查,與其餘三項不同,為應選答案。
- (B)
對街頭藝人演出內容之審查,涉及藝術表現自由並帶有事前審查性質,依釋憲實務採較高密度之審查。
- (C)
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係強迫人民表達違反其意願之意見,觸及言論自由與人性尊嚴之核心,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採嚴格審查。
- (D)
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體之團體不許可設立,係針對言論內容與政治主張所為之管制,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須受嚴格審查。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言論之類型,先判斷屬商業性言論、藝術表現、強制表意或政治性言論;
- 要件二為管制之性質,區分事前審查與事後處罰、內容管制與非內容管制;
- 要件三為對應之審查密度,商業性言論最寬,政治性言論與強制表意最嚴。
記憶點
商業廣告的審查最鬆,越靠近政治與人格核心的言論,審查就越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典型的審查基準比較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釋憲實務上一個獨立的案型,要分辨的不是合憲或違憲的結論,而是法院使用了哪一把尺。
第一把尺是商業性言論。醫療廣告的內容是營利資訊,其功能在於促進交易而非參與公共討論,釋憲實務因此承認立法者有較大的形成空間,僅要求目的正當、手段與目的間具合理關聯,並注意廣告內容有無虛偽不實或誤導之虞。這是四個選項中密度最低的一把尺。
第二把尺是事前審查。對街頭藝人演出內容進行審查,等於在表意行為發生前先由行政機關過濾,釋憲實務對事前審查向來高度戒慎,因為它使不被許可的表達根本沒有進入公共領域的機會,審查密度明顯高於商業言論。
第三把尺是強制表意。命加害人道歉,並非限制其說話,而是強迫其說出自己不願說的話,同時觸及言論自由的消極面與人性尊嚴,憲法法庭因而採取最嚴格的檢驗,並要求另有侵害較小之回復名譽方法可資替代時,即不得採用。
第四把尺是政治性言論與結社。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體為由不許可團體設立,屬於直接針對言論內容與政治主張的管制,釋憲實務認為除非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否則不得僅因主張本身而禁止,審查密度同樣極高。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藥物廣告、化妝品廣告、菸品標示、選罷法上的言論管制與集會遊行的許可制,題目常以何者審查標準不同、何者採嚴格審查為問法。
實務見解的位置必須誠實指出: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對不同言論類型所建立的審查密度光譜;審查密度屬憲法解釋層次的判準,係由釋憲實務依言論類型逐案建立,作答時要比較的是四把尺的鬆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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