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財產權之限制,下列何者並未形成財產上特別犧牲?

  1. A援引農田水利法關於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之規定,作為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人民所有土地之使用權源
  2. B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所定之事業,而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
  3. C土地所有人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依文化資產保護法相關規定登錄為歷史建築
  4. D騎樓通道所在土地之所有權人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遭禁止於該騎樓通道擺設攤位

正解 D — 騎樓通道所在土地之所有權人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遭禁止於該騎樓通道擺設攤位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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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財產權之限制何時逾越社會義務而構成特別犧牲,何時仍屬所有權人應忍受之範圍。

正解理由

《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該項以準用徵收並給予補償之方式處理穿越所生之干預,正說明此類干預已逾越所有權人依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相對於此,騎樓通道所在土地遭禁止擺設攤位,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僅係就特定使用方式所加之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仍得為其他使用,其所受限制屬所有權社會義務之範圍,並未形成特別犧牲。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援引照舊使用之規定作為使用權源,使人民所有之土地長期供水利使用而未取得任何對價,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已形成財產上特別犧牲。

  2. (B)

    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所定事業而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依同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須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屬特別犧牲並應予補償。

  3. (C)

    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經登錄為歷史建築,所有權人須負維護管理義務且處分受限,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形成特別犧牲,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4. (D)

    騎樓通道禁止擺設攤位,僅限制特定之使用方式,未剝奪土地之整體利用可能,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未形成特別犧牲,為應選答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干預是否針對特定人而非一般性負擔;
  2. 要件二為干預之強度是否已使財產權之核心利用可能喪失;
  3. 要件三為法律是否已就該干預設有補償機制,設有補償者通常即屬特別犧牲之立法確認。

記憶點

只是不准擺攤,還能用;被穿越、被登錄、被長期占用,那就是替公眾多扛了一份。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特別犧牲的判斷,是財產權違憲審查中最容易失分的一段,因為它不是有沒有限制的問題,而是限制到什麼程度才必須補償的問題。判準通常包含三個面向:干預是否具有個別性而非普遍性、干預是否使財產的通常使用可能性喪失、以及法律有無設置補償機制。

選項 B 的判準最清楚,因為立法者自己已經做了決定。《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共有四項,第 1 項處理穿越上空或地下時地上權之取得,第 2 項賦予所有權人於土地不能為相當使用時請求徵收所有權之權利,第 3 項處理原設定地上權對價之扣除,第 4 項授權訂定補償辦法。立法者在准許準用徵收取得地上權的同時,仍以損害最小為限,《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整條的結構就是一套補償制度,也就是立法者承認此類干預屬於特別犧牲。

選項 C 的歷史建築登錄,其干預在於所有權人自登錄時起即負有維護、修復與不得任意變更的義務,且處分與利用受到顯著限制,這種負擔並非一般所有權人普遍承擔者,而是因該建築具文化資產價值而被個別加諸,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屬特別犧牲。

選項 A 的照舊使用,問題在於長期占用私有土地卻未以租用、價購或徵收取得權源,等於讓所有權人無償承擔公共設施的成本,其個別性與持續性均極明顯。

選項 D 的騎樓則相反。騎樓的通行功能自建築時即已存在,禁止擺攤所限制者僅是騎樓的一種使用方式,所有權人對建物本體與其餘部分的利用並未受影響,這種限制屬於城市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會義務。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徵收、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以及都市更新中的權利變換,題目常要求辨別何者須補償、補償的憲法依據為何。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的界線,條文本身並未定義,須以釋憲實務逐案累積的判準涵攝。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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