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員工逾百者,未依法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要求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係限制廠商之營業自由
  2. B廠商未達進用原住民之標準者須繳納代金,屬對財產權之限制
  3. C依國內員工人數是否逾百,決定廠商是否負有進用原住民義務,形成差別待遇,與平等原則有違
  4. D廠商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立法者若未設適當調整機制,則有違比例原則

正解 C — 依國內員工人數是否逾百,決定廠商是否負有進用原住民義務,形成差別待遇,與平等原則有違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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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及繳納代金之規定,在工作權、財產權、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上的合憲性評價。

正解理由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依司法院解釋意旨,該條以國內員工總人數是否逾一百人作為區分標準,係立法者考量廠商規模、承受能力與政策可行性所為之分類,與其所欲達成之扶助原住民就業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尚未違反平等原則,故 C 之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要求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使廠商不能完全依自己意思決定僱用對象,屬對《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營業自由之限制,本選項正確。

  2. (B)

    未達進用標準者須繳納代金,係課予金錢給付義務,屬對財產權之限制,本選項正確。

  3. (C)

    以員工人數是否逾百決定義務之有無,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屬合理之差別待遇,本選項稱其違反平等原則,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4. (D)

    代金金額累積後可能超過採購金額,於個案顯然過苛時,立法者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即違反比例原則,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受限制之基本權,包含營業自由與財產權;
  2. 要件二為分類標準之合理性,以規模門檻區分義務主體屬合理關聯;
  3. 要件三為手段之過苛與否,代金無上限且無調整機制時即逾越必要程度。

記憶點

用人數門檻分類沒問題,問題出在代金算下來比案子還貴卻沒有煞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所涉之規定同時牽動三種違憲審查框架,必須分開處理才不會被選項誤導。第一是基本權的干預面,進用義務限制廠商決定僱用對象的自由,屬營業自由的限制;代金則是金錢給付義務,屬財產權的限制。《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同時保障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是這兩項干預共同的依據。

第二是平等原則的檢驗。系爭規定以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作為門檻,對未逾百人者不課義務。這種以規模設定門檻的立法技術,在稅法、勞動法與環保法上都很常見,其正當性在於規模較大的事業承受能力較強、政策效果較顯著,行政管理成本也較低。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此一分類與扶助原住民就業之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並未違反平等原則,選項 C 正是把這個結論反過來寫。

第三是比例原則的檢驗,也是本題唯一被認定有違憲疑慮的部分。代金的計算基礎是未足額進用之人數乘以基本工資再乘以未足額之月數,履約期間越長、未足額人數越多,代金即等比例累積,於個案中確有超過採購金額本身的可能。依司法院解釋意旨,立法者若未針對顯然過苛之個案設置減輕或免除的調整機制,即逾越必要程度。選項 D 描述的正是這一段。

要件拆解上,該條的構成要件為:主體是得標廠商、門檻是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義務期間是履約期間、義務內容是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達總人數百分之二、違反效果是繳納代金並禁止以外籍勞工取代不足額部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之代金、就業安定費、以及各種以規模門檻課予義務的規定,題目常以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何者受違反為問。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條文字面只寫出義務與代金,並未回答分類是否合理、代金是否過苛,這兩個判斷都來自司法院解釋。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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