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違憲侵害憲法保障之工作權?
- A不動產估價師法禁止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
- B藥事法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
- C藥師法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 D中醫師特考有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
正解 C — 藥師法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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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對職業執行方式與職業選擇所為之限制,何者已逾越比例原則而違憲侵害工作權。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工作權之保障包含選擇職業與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對其所為之限制須符合比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 711 號解釋意旨,藥師法就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所設之規定,未斟酌不同情形而一律禁止藥師於其他處所執業,對其執行職業自由所為之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禁止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係對執業方式之限制,其目的在確保估價品質與責任歸屬明確,依釋憲實務尚屬合理而未違憲。
- (B)
藥事法限制醫師之藥品調劑權,係基於醫藥分業之政策考量所為之職業執行限制,依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 (C)
藥師法規定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未設任何例外而一律禁止,依司法院釋字第 711 號解釋意旨違憲侵害工作權,為應選答案。
- (D)
中醫師特考設有零分、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或特定科目成績之及格門檻,屬考試機關就專業能力所為之評量標準,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未違憲。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限制之層次,本件屬職業執行方式之限制;
- 要件二為目的正當性,確保藥事服務品質固屬正當;
- 要件三為手段必要性,一律禁止而未設例外,已逾越達成目的所必要之程度。
記憶點
限制怎麼做可以,但一刀切到連例外都不留,比例原則就過不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工作權的違憲審查採三階理論:職業執行方式的限制最寬,主觀許可要件次之,客觀許可要件最嚴。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不同階層,這是解題的第一個切點。
選項 C 的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形式上是執行方式的限制,但因為條文毫無例外規定,使得藥師無論在何種情形下都不得於第二處所執業,包括支援偏遠地區、機構臨時人力不足等情況,實際效果接近於全面禁止。依司法院釋字第 711 號解釋意旨,立法者未考量各種情形而一律禁止,對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逾越必要程度,因而違憲。這說明在比例原則的檢驗中,欠缺例外規定本身就可能構成瑕疵。
選項 B 的醫師藥品調劑權,涉及的是醫藥分業制度的建立。立法者基於用藥安全與專業分工,將調劑原則上交由藥師為之,同時對醫師保留一定範圍的調劑權,這是一種有配套、有例外的制度設計,與選項 C 的全面禁止形成對照。
選項 D 的中醫師特考及格標準,屬於考試機關就專業能力所為的評量,同時涉及應考試權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的工作權,釋憲實務對此類專業判斷給予較大的尊重,只要及格標準事前公告、一體適用且與所欲評量的專業能力有關,即不違憲,這也是主觀許可要件之限制通常合憲的理由。
選項 A 的分事務所禁止,其考量在於估價業務須由估價師親自負責,設立分事務所將使實際執行者與掛名者分離,影響責任歸屬與品質控制,屬對執業方式的合理限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之執業處所限制、兼職禁止、以及執照吊銷之期間長短,題目多要求辨別限制落在三階理論的哪一階,以及有無例外規定。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條文字面只提供工作權保障與限制的一般框架,何者逾越必要程度必須依司法院解釋逐案判斷。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