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訴訟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2. B審級制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故任何訴訟事件均得上訴於第三審
  3. C法官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之迴避,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4. D法定法官原則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

正解 B — 審級制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故任何訴訟事件均得上訴於第三審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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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為何,審級制度是否屬於核心而不容立法者形成。

正解理由

本題四個選項均涉及訴訟權保障範圍的界定,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所形成的見解。依釋憲實務,訴訟權的核心內容,是人民於權利受侵害時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的機會;至於審級制度如何設計、何種事件得上訴至第三審,屬立法者衡酌案件性質、司法資源與裁判正確性所為的形成,並非訴訟權保障的核心,故不能推導出任何訴訟事件均得上訴第三審。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依釋憲實務即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選項正確。

  2. (B)

    審級制度屬立法者之形成範圍,並非訴訟權保障之核心,亦不能導出任何訴訟事件均得上訴第三審,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3. (C)

    法官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時之迴避,涉及審判之公正與當事人對法院之信賴,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選項正確。

  4. (D)

    法定法官原則要求案件分配依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為之,不容恣意操控,依釋憲實務屬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區分核心與形成空間,先確認該制度是否為有效權利保護所不可或缺;
  2. 要件二為審級與救濟途徑之關係,救濟機會受保障不等於救濟層級受保障;
  3. 要件三為審判公正之要求,迴避與法定法官原則屬核心保障。

記憶點

有沒有救濟是憲法的事,救濟到第幾審是立法者的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訴訟權的違憲審查有一個穩定的兩分結構:核心保障與立法形成。核心保障的內容是人民必須有向法院請求救濟的途徑,且該途徑必須是有效的、及時的、由公正法院依正當程序進行的;立法形成的內容則包括訴訟種類、管轄、程序要件、上訴利益額與審級數,這些都可以因案件性質與司法資源而異。

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把兩者混為一談。釋憲實務一貫認為,憲法並未規定審級數,立法者得就輕微案件採一審終結、就法律審設定上訴門檻,只要不使人民完全喪失救濟機會,即不違憲。若審級屬於核心,則所有限制上訴的規定都將一併違憲,這與現行訴訟制度的基本架構相衝突。

選項 C 與 D 則屬於核心的另一面向,也就是法院本身必須是公正的。法官曾參與下級審裁判而再參與上級審,其判斷難免受先前心證影響,迴避制度即在排除此種疑慮;法定法官原則則要求案件分配依事先訂定的一般抽象規範進行,避免特定案件被指派給特定法官。兩者共同構成公平審判的制度性保障。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飛躍上訴、上訴利益額限制、簡易程序、羈押救濟、以及軍事審判與行政程序中的救濟途徑,題目常要求判斷某一限制是否侵害訴訟權的核心。

要件拆解上,判斷某一限制是否違憲,應先問該限制是否使人民完全喪失向法院請求救濟的可能,若否,再問其是否有正當目的且未過度;只有在救濟途徑被實質封閉時,才會觸及核心而當然違憲。這個兩段式的檢驗,正是選項 B 與其餘三者的分水嶺。

實務見解的位置必須誠實指出: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釋憲實務就訴訟權核心內容所建立的判準:《中華民國憲法》對訴訟權的保障中,何者屬核心保障、何者屬立法者的形成空間,是由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逐案劃出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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