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服公職權保障之範圍?
- A公務人員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利
- B公務人員之在職進修
- C公務人員依法取得之官等
- D公務人員之俸給
正解 B — 公務人員之在職進修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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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所保障服公職權之範圍,何種事項屬於該權利之內容,何者僅屬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
正解理由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其範圍及於公務人員之身分、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利、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以及俸給等公法上財產請求權;至於在職進修,係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與人力發展所為之培訓安排,屬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之範疇,並非服公職權本身之內容。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公務人員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利,涉及其在文官體系中之地位變動,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屬服公職權保障範圍。
- (B)
在職進修屬機關內部之培訓與管理措施,其准駁不直接變動公務人員之身分、官等或俸給,非服公職權保障範圍,為應選答案。
- (C)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官等既受法律保障且非依法律不得變更,即屬服公職權保障範圍。
- (D)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4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俸給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同受服公職權保障。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該事項是否直接變動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地位;
- 要件二為是否涉及依法令取得之官等、俸給等法定利益;
- 要件三為若僅屬機關內部之培訓安排且不生身分或財產效果,即落在管理措施而非服公職權。
記憶點
動到身分、官等、俸給就是服公職權;只是要不要送你去進修,那是管理措施。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服公職權的範圍界定,是公務人員法制與憲法基本權交會之處,考試的重點在於哪些事項受憲法保障、哪些只受法律或行政規則規範。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 條以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把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都納入保障法的適用範圍,但這是法律層次的保障範圍,並不等於憲法上服公職權的範圍。兩者的差別正是本題的陷阱:保障法管得到的事項比憲法服公職權涵蓋的事項更廣,在職進修落在保障法的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之內,卻不在憲法服公職權之內。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憲法服公職權的核心,在於公務人員因考試及格、依法任用而取得的身分地位,以及與此身分不可分的官等職等與俸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3 條與第 14 條分別就官等職等與俸級設有非依法律不得變更、不得降級減俸的規定,這種法律保留式的措詞,正反映其為受憲法保障的法定利益。晉敘陞遷雖非既得地位,但涉及依法令取得之期待與地位變動,釋憲實務亦承認其屬服公職權範圍。
相對地,在職進修的准駁通常取決於機關業務需要、名額與經費,其結果不直接變動公務人員的身分、官等或俸給,因此被歸類為管理措施。落在這一類的事項,公務人員的救濟途徑是申訴與再申訴,而非復審與行政訴訟,這也是實務上分辨兩者的具體指標。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年終考績評定、記大過、免職處分、調職、遷調、以及退休金請求權的變動,題目常要求判斷該措施屬於復審或申訴範圍,並連結到服公職權是否受侵害。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條文只寫出保障法的適用範圍,服公職權的憲法界線須依司法院解釋逐案劃定,考生應以是否變動身分、官等或俸給作為快速判斷的指標。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