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訪視私立大學甲後,發函稱:「貴校現有校務基金宜先用於改善學生宿舍與教學設施,如增設餐飲科系,將使現有科系資源受到負面影響。本部後續依法之定期訪視,將協助貴校針對學生宿舍與教學設施加以改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此函之內容不法侵害甲之聲譽,甲得依法提起訴願
- B此函係屬行政指導,對甲不具法律拘束力
- C此函係屬業務監督之指令
- D此函內容提及後續依法定期訪視,係屬行政處分
正解 B — 此函係屬行政指導,對甲不具法律拘束力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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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指導之定義,及其與行政處分、業務監督指令的區別。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題示函文以宜先用於、將協助貴校改善等語,在教育部所掌事務範圍內以建議與協助的方式促請甲為一定作為,並未對甲設定義務,符合該條所稱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為前提;題示函文既屬《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所稱之行政指導,即不具該項所定之要件。
- (B)
正確。題示函文以建議與協助為方法,對甲不設定義務,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所定的行政指導。
- (C)
錯誤。業務監督之指令以指揮監督關係為前提,其性質在於課予受指令者服從的義務;題示函文用的是建議語氣,未對甲課予服從義務。
- (D)
錯誤。函文提及後續依法之定期訪視,是對將來作為的預告與說明,並未就具體事件對甲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因提及後續作為而變成行政處分。
涵攝步驟
-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主體須為行政機關,題示為教育部;
- 其二,須在其所掌事務範圍內,題示為對私立大學的訪視輔導;
- 其三,方法須為不具法律上強制力者,題示為建議校務基金用途並表示將協助改善;
- 其四,效果須為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題示促請甲先行改善宿舍與教學設施。
- 四者逐一對照後,題示函文落在《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之內。
記憶點
看語氣也看效果:機關用建議、勸告、協助促請人民作為而未設定義務者,是行政指導,不是行政處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把行政指導的要件寫得相當完整:主體、範圍、目的、方法、效果五個層次。命題者在本題把陷阱設在方法這一層,用了一段語氣溫和卻內容具體的公文,讓考生誤以為具體即等於有拘束力。判斷的重點不在函文寫得多細,而在它有沒有對相對人設定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題示函文既未命甲停止增設科系,也未附任何不利後果,就停留在建議的層次。
二、行政指導的程序要求。《行政程序法》第 16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這兩條說明行政指導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仍受法規拘束,並非機關可以任意為之的灰色地帶。搭配《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 2 項所定相對人得明確拒絕、機關應即停止且不得據此為不利處置,行政指導的無拘束力就有了制度上的保障。
三、易混淆制度的並列。與行政指導容易混淆的有三組。第一組是行政處分,其特徵在於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第二組是業務監督之指令,以指揮監督關係為前提,受指令者負有服從義務;第三組是陳情的處理,《行政程序法》第 172 條第 2 項規定:「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三者的共同分辨點仍是有無課予義務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另須注意《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行政指導既列名其中,雖無拘束力,仍屬該法的規範對象。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歷年常見的問法有:行政指導可否作為訴願標的、相對人拒絕指導後機關可否據此不予補助、行政指導與行政處分併存時如何區辨。答題的固定動作是先找義務,再找法律效果,最後才看語氣與文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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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