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聽證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皆須舉行聽證,因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甚鉅
- B聽證主持人應由行政機關首長擔任,或由其指定具有法律專業者擔任
- C行政機關經聽證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得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不受聽證結論之拘束
- D行政機關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人民不服時,其救濟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正解 D — 行政機關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人民不服時,其救濟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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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聽證的啟動事由、主持人、對處分的作用,以及經聽證作成處分後的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該條所稱前條即同法第 108 條所定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人民不服時得逕行起訴。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柱句規定:「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第 1 款規定:「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第 2 款規定:「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該條所列以此兩款為其全部內容,本選項所稱皆須舉行聽證,與之不符。
- (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57 條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該條所定主持人為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律師與相關專業人員在該條中的角色是在場協助。
- (C)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該項本文寫的是應斟酌,本選項改寫成得斟酌,與條文不符。
- (D)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處分者,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涵攝步驟
-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聽證的啟動見《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對應選項 (A);
- 其二,主持人見同法第 57 條,對應選項 (B);
- 其三,聽證結果對處分的作用見同法第 108 條第 1 項,對應選項 (C);
- 其四,救濟途徑見同法第 109 條,對應選項 (D),而只有這一格與條文相符。
記憶點
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救濟時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可逕行起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聽證在行政程序法上的位置。聽證並非每一件行政處分的必經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由此可見,機關作成不利處分前的常態要求是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聽證則須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所列兩款情形之一才會啟動。選項 (A) 把例外當成常態,是本題最主要的陷阱。
二、程序的骨架。《行政程序法》第 55 條第 1 項課予機關聽證前的書面通知義務,並列出通知應記載的事項;《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行政程序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行政程序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把這幾條串起來,聽證的流程就是通知、預備、開始、主持人行使職權、終結。選項 (B) 誤把在場協助的律師或專業人員讀成主持人的資格要件,混淆了《行政程序法》第 57 條裡的兩種角色。
三、效果面的兩條。《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搭配同條第 1 項的應斟酌全部聽證結果,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的免除訴願,可以看出立法者的評價:既然已經踐行了這麼慎重的程序,就不必再經訴願這一層。要留意《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但書另設有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的情形,該情形下機關受聽證紀錄的拘束程度更高。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聽證與陳述意見的區別;第二種問未舉行應舉行的聽證,其瑕疵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補正;第三種問經聽證的處分能否直接提起撤銷訴訟。作答時先問這件處分有沒有經過聽證,再決定救濟要不要先經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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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