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6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申請投資補助,主管機關雖核准,但補助金額少於甲申請之數額甚多,甲希望閱覽相關審議資料,以了解主管機關決定之理由,作為行政爭訟之準備。依目前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相關資料
  2. B若相關資料已經歸檔,甲應適用檔案法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請
  3. C甲應依行政程序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相關資料
  4. D甲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行政程序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正解 C — 甲應依行政程序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相關資料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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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的當事人請求閱覽審議資料,應走行政程序法的閱覽卷宗,還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申請提供。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甲是補助核准處分的相對人,屬該項所稱之當事人,其閱覽審議資料是為了解決定理由並作爭訟準備,正落在該項但書所定之情形,依實務見解應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審議資料多屬之,且該法處理的是一般人民的資訊近用,與本題當事人的程序地位不同。

  2. (B)

    錯誤。資料是否已歸檔,不影響甲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所享有的申請閱覽地位,本選項把途徑繫於檔案的保存狀態。

  3. (C)

    正確。甲為行政程序的當事人,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閱覽有關資料,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所定的情形,應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4. (D)

    錯誤。閱覽卷宗的申請向行政機關提出,不是向行政法院起訴;且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依法申請之案件遭駁回時,於訴願程序後提起的是課予義務訴訟,與本選項所稱之一般給付之訴不合。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申請人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題示甲為處分相對人;
  2. 其二,標的須為有關資料或卷宗,題示為審議資料;
  3. 其三,須為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題示甲是為爭訟作準備。
  4. 三者對照後,本件落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內。

記憶點

當事人要看自己案件的卷,走行政程序法的閱覽卷宗;一般人民要看政府的資訊,走政府資訊公開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條途徑的分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該法面對的是不特定的一般人民,處理的是政府資訊的普遍近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的申請人則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為門檻,處理的是特定程序中的防禦權。兩者的申請人範圍、目的與受理脈絡都不相同,本題把兩條途徑擺在一起,考的正是這一組分工。

二、限制事由的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兩部法都把作成決定前的擬稿列為得拒絕或限制的事由,可見選項 (A) 即使改走政府資訊公開法,也未必取得所要的審議資料。此外,《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提供了部分開放的空間。

三、更正權與程序地位。《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4 項規定:「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這一項與第 1 項合起來,構成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對卷宗的兩項權能:閱覽與更正。本題的甲想知道補助金額被核減的理由,正是為了行使防禦權,這個目的與第 1 項但書的要求一致。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機關拒絕閱覽時的救濟方式;第二種問利害關係人有無閱覽權;第三種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拿來個別命題。作答的固定動作是先問申請人在該程序中是什麼地位,再決定走哪一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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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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