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7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金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命令乃行政事實行為
  2. B該命令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之性質
  3. C義務人不服該命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聲明異議而無理由者,義務人得再提起訴願
  4. D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由原處分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之

正解 B — 該命令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之性質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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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費用預估金額之命令,其性質及後續的救濟與執行途徑。

正解理由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此項命令一方面存在於代履行程序之中,屬執行機關所發的執行命令;另一方面它對義務人課予繳納一定金額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依司法實務見解,這類命令因而兼具兩種性質。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行政事實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該命令使義務人負有繳納義務,已生法律效果,並非事實行為。

  2. (B)

    正確。該命令既是代履行程序中的執行命令,又對義務人課予繳納義務,依實務見解兼具行政處分的性質。

  3. (C)

    錯誤。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聲明異議經執行機關認無理由者,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依實務見解,該決定作成後該項救濟程序即告終結,並非再循訴願程序處理。

  4. (D)

    錯誤。《行政執行法》第 34 條規定:「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該條明定逾期未繳納的代履行費用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而非由原處分機關執行。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發動依據為《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
  2. 其二,內容是繳納一定金額,對義務人課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3. 其三,該命令置於代履行程序中,具備執行命令的外觀。
  4. 三者對照後,選項 (B) 與此相符。

記憶點

命繳納代履行費用的預估金額,既是執行命令,也是課予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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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履行的位置。《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由此可見代履行處理的是行為義務的強制,它本身是執行行為;但同法第 29 條第 2 項再往前走一步,把費用的負擔轉為義務人的金錢給付義務,這一步已經跨出單純執行行為的範圍。本題的分辨點就在這一次性質的轉換。

二、雙重性質帶來的實益。認定該命令兼具行政處分性質,實益有三:其一,它須具備行政處分的明確性要求,金額與計算基礎應可得確定;其二,義務人對它不服時,救濟的入口才有得討論的餘地;其三,逾期不繳納時,它可以成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名義。若把它單純當成執行命令,第三個實益就無從發生。

三、執行機關與救濟途徑的分流。《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這是執行程序內部的救濟。至於執行機關本身,《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該項本文把行為義務的執行交給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但書則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交給行政執行處;同法第 34 條就代履行費用再作一次明文的指定,兩者分屬不同軌道。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正是因為它把費用的催繳留在原處分機關手上。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包括:代履行與怠金的區別、預估金額與實支金額不一致時的退補處理、以及怠金能否連續處以。作答時的固定動作是先問這個動作處理的是行為義務還是金錢義務,再決定它走哪一條執行與救濟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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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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