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在訴願程序上為適格當事人?

  1. A甲男因違反校規受退學處分,其父主張自身名譽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願
  2. B乙女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受罰鍰處分,其夫主張,家中罰單均由其繳納,本案其財產權受侵害,遂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願
  3. C丙為某證券公司之總經理,其涉嫌從事不法交易,主管機關去函該公司,要求解除丙總經理職務,丙得知後表示不服,對此提起撤銷訴願
  4. D丁女係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戊的配偶,丁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來臺團聚」之申請,主管機關否准,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正解 C — 丙為某證券公司之總經理,其涉嫌從事不法交易,主管機關去函該公司,要求解除丙總經理職務,丙得知後表示不服,對此提起撤銷訴願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訴願的當事人適格,亦即受處分人以外之人須具備何種地位才能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該項所採的判準是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選項 (C) 中,主管機關去函證券公司要求解除丙之總經理職務,該函的規制效果直接指向丙的職務地位,依實務見解丙為得提起撤銷訴願之利害關係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不適格。退學處分所規制的是甲男的學生身分;其父所稱之名譽受損,是因家庭關係而生的間接影響,非該處分直接損害的法律上利益。

  2. (B)

    不適格。罰鍰處分的相對人與繳納義務人都是乙女;其夫實際支付,是夫妻間的內部分擔,屬經濟上的間接影響。

  3. (C)

    適格。該函雖以證券公司為受文者,但其內容是要求解除丙的職務,丙的法律上利益直接因該函而受損害,依實務見解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願。

  4. (D)

    不適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依該項,申請人與否准處分的相對人都是丁;依實務見解,戊不得以自己名義就該否准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須有行政處分存在;
  2. 其二,主張者須為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3. 其三,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須因該處分直接受損害。
  4. 以第三個要件逐格檢驗,選項 (A)、(B) 落在間接影響,選項 (D) 落在申請人與主張者不同一,只有選項 (C) 通過。

記憶點

不是受文者也可能適格,關鍵在處分的規制效果有沒有直接打到你的法律上利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的分野。行政爭訟的當事人適格,第一層看誰是處分的相對人,第二層看誰雖非相對人卻因處分而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受損害。《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搭配同條第 3 項就利害關係人所設的規定,可以看出這兩層的判準是同一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本題四個選項就是把四種身分放進這個判準裡試。

二、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選項 (C) 的困難在於,該函的受文者是證券公司而非丙。實務見解之所以承認丙的適格,是因為該函的內容本身就是要求把丙從職位上移除,對丙而言其效果與直接對他作成處分並無二致;換句話說,適格與否要看規制效果落在誰身上,而不是看公文上寫了誰的名字。這一步在條文字面上找不到答案,必須靠實務見解補足。

三、間接影響為何不足。選項 (A) 與選項 (B) 的共同結構是:主張者確實受到不利益,但那個不利益是透過另一個人的法律地位輾轉發生的。若承認這種主張,任何處分的家屬、債權人、往來廠商都可能取得爭訟資格,救濟制度將失去界限。因此實務上要求的是直接性,而非單純的事實上或經濟上關聯。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競爭者訴訟,例如落選廠商對得標處分的爭訟資格;第二種問鄰人訴訟,例如相鄰土地所有人對建照的爭訟資格;第三種即本題的第三人效力處分。作答時的固定動作是先找出處分的規制內容,再問這個規制有沒有直接改變主張者的法律地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5 年 公法

→ 看 115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