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土地一筆經徵收作為學校預定地,惟因少子化該學校遲未設立,甲遂依法請求買回被徵收土地。該管直轄市地政機關經查明合於依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之要件,並層報原核准徵收機關。但原核准徵收機關作成否准之決定,而函覆該管直轄市地政機關通知甲時,依司法實務見解,何者為原處分機關?
- A應以直轄市政府為處分機關,因其為需地機關
- B應以原核准徵收機關為處分機關,因其為本於法定職權作成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之情形
- C應以直轄市地政機關為處分機關,因其為徵收機關
- D應以直轄市地政機關為處分機關,因係由其函覆甲請求買回之結果
正解 B — 應以原核准徵收機關為處分機關,因其為本於法定職權作成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之情形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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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收回被徵收土地遭否准時,何者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正解理由
《訴願法》第 13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回土地的准駁權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2 項屬原核准徵收機關;本件否准既由該機關作成而交由下級機關函覆,正合上開但書所定情形。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需地機關是徵收的興辦事業主體,並非就收回申請作成准駁決定之機關,題示作成否准決定者為原核准徵收機關。
- (B)
正確。依《訴願法》第 13 條但書,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 (C)
錯誤。《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依該項,該管地政機關所為者是查明與層報。
- (D)
錯誤。函覆甲的機關雖為該管直轄市地政機關,但《訴願法》第 13 條但書正是為這種由下級機關執行的情形而設。
涵攝步驟
-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須有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處分,本件為原核准徵收機關就收回申請所為之否准;
- 其二,該處分須交由下級機關執行,本件由該管直轄市地政機關函覆甲;
- 其三,效果是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 三者對照後,原處分機關為原核准徵收機關。
記憶點
誰發的函不等於誰作的處分;上級本於法定職權決定、下級執行者,原處分機關是上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收回權的程序骨架。《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就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的情形設有規定,並定有自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的申請期間。同條第 2 項則把程序切成兩段: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責收受與查明,原核准徵收機關負責核准。本題的事實正好卡在這兩段之間,命題者要考的是能否看出決定權與執行權分屬不同機關。
二、原處分機關認定的兩個規則。《訴願法》第 13 條本文採名義說,以實施行政處分時的名義為準,這是一般情形;但書則採權限說,處理上級機關決定、下級機關執行的情形。兩個規則的關係是原則與例外,不是擇一。實務上之所以需要但書,是因為若一律看發文名義,人民會被導向一個無權變更該決定的機關提起訴願,救濟因而落空。這一條的立法目的,就是讓訴願打到真正作成決定的機關。
三、與撤銷廢止徵收的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第 4 項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項所處理的撤銷或廢止徵收,與本題的收回土地是兩套不同的制度:前者著眼於徵收本身有無應予撤銷廢止的事由,後者著眼於徵收後土地有無依計畫使用。考場上兩者常被混用,判別的方法是看主張者要打掉的是徵收處分,還是要把土地買回來。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考點常見的問法有:訴願管轄機關為何、應以何機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以及層報程序中下級機關的函覆是否為行政處分。作答時先問決定權在誰手上,再問對外行為是誰作的,最後才套《訴願法》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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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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