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0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者非屬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確認訴訟之情形?

  1. A以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無效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2. B以土地徵收失效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3. C以沒入處分違法且標的物已銷毀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4. D以行政機關僱用工友之契約有效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正解 D — 以行政機關僱用工友之契約有效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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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確認訴訟的標的,以及公法上法律關係與私法關係的分野。本題問的是非屬得提起確認訴訟者。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行政機關僱用工友的契約,依實務見解屬私法上的僱傭關係,不是該項所稱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故不得依該項提起確認訴訟。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得提起。以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無效為由提起者,正是《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2. (B)

    得提起。徵收是否失效,所爭者是徵收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屬《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3. (C)

    得提起。沒入處分之標的物已銷毀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正合《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所定之訴訟。

  4. (D)

    非屬。《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僱用工友之契約依實務見解為私法契約,其爭議非公法上之爭議。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標的須落在《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內,選項 (A)、(C) 各對應其中一種;
  2. 其二,確認法律關係之訴的標的須為公法上法律關係,選項 (B) 的徵收關係符合,選項 (D) 的僱傭關係不符合;
  3. 其三,原告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4. 選項 (D) 在第二個要件上就出局。

記憶點

確認訴訟先問標的是不是公法;機關僱用工友的契約是私法契約,走民事途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確認訴訟的標的。《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所列者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與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後段所列者為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這些情形共同的門檻是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題的四個選項依序落在這些情形與一個界外情形上,命題者要考的是能否先做類型定位,再檢查標的性質。

二、補充性與前置程序。《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前者是確認訴訟的補充性,後者是確認處分無效之訴的前置請求程序。答題時若題目問的是可否逕行起訴,就要回到這兩項。

三、公法與私法的界線。選項 (D) 的關鍵不在訴訟類型,而在法律關係的性質。依實務見解,行政機關與工友之間成立的是私法上的僱傭關係,其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與此對照的是公務人員的任用關係,那是公法上的職務關係。《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該項處理的是兩個審判系統之間的交錯,正說明我國法上公法與私法爭議分由不同法院審理。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確認訴訟與撤銷訴訟的先後順序;第二種問已執行完畢的處分要走《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的續行確認,還是走同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第三種即本題的公私法性質辨別,常以行政機關採購、僱用、房地出租等契約為題材。作答時先定性,再定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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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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