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國國民 A 因被甲國判處死刑,遂逃亡至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廢止死刑之締約國乙國,乙國決定將 A 遣返甲國。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國廢除死刑之公約義務,僅涵蓋其本國人與境內受審判之刑事被告
- B若乙國已盡全力與甲國協調後甲國仍拒絕承諾不執行 A 死刑,則乙國已克盡保護 A 生命權之義務
- C乙國無條件遣返 A 等於間接執行其死刑,本身即構成違反公約保護 A 生命權之義務
- D乙國雖已經簽署加入該公約第二號廢死議定書,但僅遣返 A 而未自己執行死刑,不構成對生命權之侵害
正解 C — 乙國無條件遣返 A 等於間接執行其死刑,本身即構成違反公約保護 A 生命權之義務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已廢除死刑的公約締約國,把可能被執行死刑的人遣返原判決國,是否違反其對生命權的保障義務。
正解理由
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見解,締約國對在其管轄範圍內的人負有保障生命權的義務,這項義務不因死刑並非由自己執行而免除。已廢除死刑的締約國若未取得不執行死刑的保證即把人遣返到可能執行死刑的國家,等於使該人可預見地面臨生命被剝奪的危險,遣返行為本身即構成違反。選項(C)與此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公約的義務範圍及於締約國領域內並受其管轄的人,不以本國人或在其境內受審判的刑事被告為限,A 雖為甲國國民,仍受乙國公約義務的保護。
- (B)
敘述錯誤。與請求國協調並非免責事由。已廢除死刑的締約國若協調未果,其處置是不予遣返;把協調過程當成義務的終點,會使保障義務落空。
- (C)
敘述正確。無條件遣返使 A 可預見地被執行死刑,等同間接促成執行,遣返行為本身即違反公約對生命權的保障義務。
- (D)
敘述錯誤。已參加廢除死刑議定書的國家,其義務尚包含不把人送到可能被執行死刑的地方;以自己未執行為由主張不構成侵害,與委員會的見解不符。
涵攝步驟
- 要件一,A 在乙國境內,落入乙國管轄,公約義務對他發生效力,(A)不符。
- 要件二,乙國已廢除死刑並參加議定書,義務包含不使人面臨死刑,(D)不符。
- 要件三,甲國拒絕承諾不執行死刑,危險可預見,協調已盡不生免責效果,(B)不符。
- 要件四,遣返與生命權被剝奪具有可預見的因果關聯,(C)相符。
記憶點
本題的落點是:乙國的義務還包括不把人交到會被執行死刑的地方。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個人來文所作成的見解。委員會早期曾認為,未參加廢除死刑議定書的締約國把人引渡到可能判處死刑的國家,未必構成違反;其後在處理已廢除死刑國家的案件時改變立場,認為已經廢除死刑的締約國若在未取得不執行死刑保證的情況下遣返或引渡,該行為本身即違反公約對生命權的保障。本題的命題結構完全建立在這個轉變之上,考的是考生能否分辨遣返國自己的廢死地位如何影響義務範圍。
要件拆解:這一族的違反可以拆成四個要件。第一,被遣返人須在遣返國的管轄之下;第二,遣返國負有相關的公約義務,而已廢除死刑並參加廢除死刑議定書者,其義務尚及於不使人在他國面臨死刑;第三,遣返後發生生命被剝奪的危險須具有可預見性,通常以請求國拒絕作出不執行的保證為指標;第四,遣返行為與該危險之間具有因果關聯。本題把第二與第三個要件放在(B)(D)兩個選項裡作為陷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與禁止酷刑公約的不遣返原則並列出題,問兩者的要件與舉證程度有何不同;也常與難民法上的不遣返原則並列,問保護對象與例外事由的差異。另一種考法是問委員會的見解在我國法上具有何種地位,以及法院在個案中應如何參照。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兩公約中關於生命權的規定、廢除死刑的第二任擇議定書,以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個案見解,讀者複習時可回到委員會的個案見解與一般性意見核對。
制度背景:這個爭點之所以重要,在於它把公約義務從自己不執行擴張到不促成他國執行。締約國一旦廢除死刑並參加廢除死刑議定書,就不能再以執行者是別國為由把責任推出去,否則廢死的承諾將可以透過遣返或引渡被輕易規避。委員會處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要求遣返國在移交前取得請求國不判處或不執行死刑的確切保證,並就保證的可信度加以評估;請求國拒絕給予保證時,遣返國的義務就是不予移交。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