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三國參加國際法院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第三國認為其具有法律性質之利益將因判決受影響,得向法院聲請參加訴訟
- B在訴訟當事國反對之下,法院仍得允許第三國參加訴訟
- C當多邊條約解釋發生爭議時,書記官長有義務通知訴訟當事國外之締約國
- D法院之判決對參加訴訟之第三國不生拘束力
正解 D — 法院之判決對參加訴訟之第三國不生拘束力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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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三國參加國際法院訴訟程序的兩種途徑,以及參加之後判決對該第三國的效力。
正解理由
國際法院規約就第三國參加設有兩種途徑:一是第三國認為裁判可能影響其具有法律性質的利益時聲請參加,准否由法院決定;二是爭端涉及多邊條約的解釋時,其他締約國有權參加,而該條約的解釋對參加國同樣具有拘束力。就聲請參加者,參加國在其參加的範圍內亦受判決拘束。選項(D)稱判決對參加訴訟的第三國不生拘束力,與此相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第三國認為其具有法律性質的利益可能因該案裁判而受影響時,得向法院提出參加的聲請。
- (B)
敘述正確。是否准許參加由法院裁定,訴訟當事國的反對只是法院審酌的因素之一,並非否決權,法院仍得在當事國反對之下允許第三國參加。
- (C)
敘述正確。案件涉及多邊條約的解釋時,書記官長應通知該條約的其他締約國,使其得決定是否行使參加權,這是通知義務而非裁量。
- (D)
敘述錯誤。判決原則上只對當事國並就該特定案件有拘束力,但第三國一旦參加,就其所參加的爭點即受該判決拘束。
涵攝步驟
- 本題沒有具體案情,改採要件逐項對照。
- 要件一是參加的事由,法律性質的利益可能受影響對應(A),多邊條約解釋發生爭議對應(C)。
- 要件二是准駁的權限歸屬,決定權在法院,對應(B)。
- 要件三是參加的法律效果,參加國就其參加的範圍受判決拘束,(D)落在這一格且與要件相反。
記憶點
本題的落點是參加的效果:第三國參加之後,就它所參加的那個爭點受判決拘束。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國際法院的第三國參加可以拆成聲請型與權利型兩種。聲請型的要件是該國具有法律性質的利益可能受到裁判影響,並須具體指出該利益的內容與其與本案的關聯,法院就是否准許享有裁量權;權利型的要件則是案件涉及該國也是締約國的多邊條約的解釋,此時書記官長負有通知義務,被通知國得決定是否行使參加權。兩者的差別在於發動基礎與准駁權限的歸屬,本題的(A)(B)(C)分別測這兩型的不同面向。
易混淆制度的並列對照:判決效力的原則是只對當事國並就該特定案件有拘束力,這個原則常被誤讀成第三國完全不受拘束;而參加制度正是對這個原則的補充,使參加國在其參加的範圍內同樣受拘束。另一組容易混淆的是參加與非訟諮詢意見程序中的陳述資格,後者不涉及當事國地位,也不生拘束力,兩者只作並列對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與國際法院管轄權的基礎並列出題,問聲請參加的國家與當事國之間是否另需管轄權的連結;也常與必要第三方原則一起出題,問法院在裁判勢必先判斷未到庭第三國的責任時應如何處理。另一種考法是問參加國在程序上的地位,例如能否提出獨立的請求、能否指定專案法官。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國際法院規約關於參加與判決效力的規定,以及法院的相關實踐,屬於國際公法的規範文本,讀者複習時可回到規約本文與法院的相關裁定核對。
制度背景:國際法院的訴訟原則上只在同意管轄的當事國之間進行,判決的效力也因此被限縮在當事國與該特定案件。但國際爭端往往牽動第三國的權利,尤其在海域劃界與多邊條約解釋的場合,若完全不許第三國介入,法院的判斷可能實際上處分了未到庭國家的利益。參加制度就是這個緊張關係的調節閥:一方面讓第三國有機會陳述其利益,另一方面以受判決拘束作為代價,避免參加淪為單純的旁聽。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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