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6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為無國籍人,生長在 A 國,於 18 歲時赴 B 國留學,現年 21 歲,留學期間居住於 B 國某大學之宿舍。依 A 國法,甲之住所已遷至 B 國;依 B 國法,甲尚未在 B 國取得住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應適用甲之本國法時,法院應如何決定準據法?

  1. A甲有多數住所,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2. B甲有多數住所,應適用其居所地法
  3. C甲住所不明,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法律
  4. D甲住所不明,應適用其居所地法

正解 D — 甲住所不明,應適用其居所地法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的替代連結,以及住所無從確定時的處理順序。

正解理由

甲為無國籍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本國法的連結因此轉為住所地法。惟甲的住所依 A 國法已遷至 B 國,依 B 國法尚未在 B 國取得,兩國法律的判斷結果互相排斥,屬於住所不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甲留學期間居住於 B 國某大學的宿舍,該處即為其居所,法院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多數住所指當事人同時在數地被認定有住所;本題兩國法律的判斷是一有一無,屬於消極衝突,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的連結無從適用。

  2. (B)

    錯誤。本選項的前提與(A)同樣誤認為多數住所,縱使結論提到居所地法,推理的起點仍然不成立。

  3. (C)

    錯誤。住所不明的法律效果是轉向居所地法,不是直接適用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把關係最切的判斷安排在多數住所與多數居所的場合,與住所不明的場合並不相同。

  4. (D)

    正確。住所不明時改依居所地法,甲的居所在 B 國,應適用 B 國法。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為無國籍人,本國法的連結轉為住所地法。
  2. 要件二,甲的住所依 A 國法在 B 國、依 B 國法不在 B 國,兩者互相排斥,住所不明。
  3. 要件三,住所不明時改依居所地法。
  4. 要件四,甲住於 B 國某大學宿舍,居所在 B 國,準據法為 B 國法。

記憶點

本題的落點是:無國籍先轉住所,住所查不出來才轉居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本題的連結因素是一個往下遞的階梯。第一階是本國法,因當事人無國籍而落空;第二階是住所地法,因兩國法律對住所的認定互相排斥而落空;第三階才是居所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把三項並列可以看出,關係最切的判斷被安排在數量過多的場合,住所不明的場合則直接往下一階走,兩者的觸發條件不同,這正是(C)的陷阱所在。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這一條處理的是國籍過多,本題的第 3 條處理的是完全沒有國籍,兩者都是本國法連結出問題時的補充規定,方向卻相反。命題者常把兩條並列,測考生是否記得多數國籍走關係最切、無國籍走住所地法。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與死亡宣告、監護宣告的準據法一起出題,因為那幾條也以住所或居所作為連結;也會改成當事人在數國同時有住所的情形,問應如何認定關係最切之住所地。另一種常見的變化,是把住所的認定交給法庭地法或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去判斷,測考生是否知道住所的有無應依何國法律決定,以及判斷結果衝突時應如何處理。

制度背景:住所在涉外民事上被大量用作連結因素,原因在於它比國籍更能反映當事人生活的重心,也比居所穩定。但住所的認定各國標準不同,有的重視久住的意思,有的重視客觀居住的事實,因此才會出現本題這種一國認為已遷入、另一國認為尚未取得的消極衝突。條文把住所不明與住所多數分別處理,就是為了讓法院在遇到這兩種衝突時都有明確的下一步,不必回頭爭論住所的認定應依哪一國法律。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5 年 公法

→ 看 115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