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我國法院起訴之民事事件,下列何者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無關?
- A日本人甲死於我國,並於我國遺有財產,其妻我國人乙,於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繼承於我國遺產
- B大陸地區人民甲死於我國,並於我國遺有財產,其妻我國人乙,於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繼承於我國之遺產
- C我國人甲、乙於日本,就乙位於英國之土地訂定買賣契約,其後乙不履行契約,甲於我國法院起訴乙請求履行契約
- D香港人甲與我國人乙於日本,就乙位於英國之土地訂定買賣契約,其後乙不履行契約,甲於我國法院起訴乙請求履行契約
正解 B — 大陸地區人民甲死於我國,並於我國遺有財產,其妻我國人乙,於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繼承於我國之遺產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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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涉外民事與兩岸民事的分流,也就是哪一種案件不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正解理由
兩岸之間的民事事件另有專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0 條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B)的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的準據法由該條例逕行指定,不經《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有關。被繼承人為日本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乙的請求即依此判斷。
- (B)
無關。大陸地區人民不是外國人,兩岸民事事件由前述條例規範,繼承的準據法在該條例內即已寫明。
- (C)
有關。當事人雖然都是我國人,但契約在日本訂立、標的土地坐落英國,具有涉外因素,其準據法的決定即回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本選項與該法有關。
- (D)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8 條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本選項因此仍以該法為判斷起點。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定當事人或法律關係的歸屬法域:(A)外國、(B)大陸地區、(C)外國地與外國物、(D)香港。
- 要件二,兩岸事件走前述條例,(B)落在這一格。
- 要件三,涉及香港澳門者類推適用,(D)落在這一格。
- 要件四,其餘具涉外因素者直接適用,(A)(C)落在這一格。
記憶點
本題的落點是:大陸地區人民不是外國人,兩岸民事事件有自己的專條指定準據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我國處理跨法域民事事件採三軌並行。第一軌是涉外事件,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直接適用;第二軌是涉及香港或澳門的事件,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類推適用該法,其未規定者再依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第三軌是兩岸事件,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章逐條指定準據法。三軌的分界在於當事人或法律關係所屬的法域,而不在於當事人的實際居住地。本題把四個選項分別放進不同的軌道,只有(B)落在第三軌。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與同條第 1 項並列可以看出,該條例先按當事人的組合決定基準法域,再由後面各條就個別法律關係另設規定,第 60 條的繼承規定就是這種另有規定的情形。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成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的遺產繼承有無金額上限、繼承表示的期間如何起算;也常改成香港公司與我國公司的契約爭議,測考生記不記得涉及香港澳門者是類推適用而不是直接適用。另一種常見的變化是當事人一方為無國籍人或雙重國籍人,問應如何確定其本國法,藉此把三軌的分流與本國法的補充規定連在一起考。
制度背景:兩岸民事事件之所以不走涉外的軌道,理由不在於大陸地區的法律不是外國法這一句形式上的說明,而在於立法者為兩岸關係另設了一套完整的法律適用規則,並在其中夾帶了許多涉外規範所沒有的政策考量,例如繼承金額的限制、繼承表示的期間、不動產取得的限制等。這些安排如果改用涉外規範處理就會落空。也因此,判斷一個案件走哪一個軌道,先看當事人或法律關係所屬的法域,再進到該軌道內部去找對應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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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