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1 單選 · 本卷 75 題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訂立一買賣契約,約定以 C 國法為該契約之準據法,一年後甲歸化為我國人。關於該契約當事人之行為能力,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1. A當事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乃契約生效之要件,應依契約準據法 C 國法
  2. B依訴訟時之本國法,甲依我國法,乙依 B 國法
  3. C依行為時之本國法,甲依 A 國法,乙依 B 國法
  4. D依法庭地法,故均依我國法

正解 C — 依行為時之本國法,甲依 A 國法,乙依 B 國法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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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準據法,以及國籍變更對已取得的行為能力有何影響。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兩項合起來看,行為能力以當事人為法律行為當時的本國法判斷,其後國籍縱有變更,也不使已取得的行為能力倒退。甲訂約時的國籍為 A 國,依 A 國法;乙為 B 國人,依 B 國法。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合意選定的 C 國法支配的是債之關係的成立與效力,行為能力另依同法第 10 條決定,不因契約選法而被吸收。

  2. (B)

    錯誤。若改以訴訟時的本國法判斷,甲歸化我國後其行為能力就會隨新本國法重新認定,這正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2 項要避免的結果。

  3. (C)

    正確。行為能力依行為時的本國法,甲依 A 國法,乙依 B 國法。

  4. (D)

    錯誤。法庭地法在本題的作用是決定程序事項,並非行為能力的連結因素,在我國起訴不使兩人的行為能力改依我國法。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本題所問的是行為能力,落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的射程。
  2. 要件二,連結因素為本國法,時點為法律行為作成之時。
  3. 要件三,甲訂約時尚未歸化,當時的本國法為 A 國法;
  4. 乙為 B 國法。
  5. 要件四,甲一年後歸化我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2 項,該國籍變更不使其已取得的行為能力喪失或受限制。

記憶點

本題的落點是:行為能力看行為當時的國籍,事後改國籍不會把它收回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行為能力的準據法可以拆成連結因素、判斷時點與例外三層。連結因素是本國法;判斷時點是法律行為作成之時,所以後來的國籍變動不影響已成立行為的效力;例外則是為保護內國交易安全而設。《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這一項的射程以在中華民國所為的法律行為為範圍,並且《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不適用前項規定。」把兩項讀完,才看得出這個例外的邊界。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分屬兩條,權利能力依其本國法;法律行為的方式另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或行為地法。三者的連結因素雖然都可能指向本國法,適用的對象卻不同,並列時只作對照。本題的(A)就是把契約的準據法與行為能力的準據法混為一談。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成當事人在外國訂約而依本國法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問內國保護的例外能否適用;也常改成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或無國籍,測考生會不會接到本國法的補充規定。另一種考法是把法人的行為能力放進來,問法人的行為能力應依何國法律判斷。

制度背景:行為能力採本國法主義,是屬人法立場的延伸,理由在於行為能力關係到個人的保護,與其生活重心所在的法律秩序連結最深。但這個立場在跨國交易中會產生風險:相對人未必查得到對方本國法的成年年齡與限制,因而條文特別為在我國境內所為的法律行為設了保護內國交易安全的例外,並把親屬繼承事項與外國不動產的法律行為排除在該例外之外,因為那兩類事項的保護必要性低於身分秩序與物之所在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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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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