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涉外法律關係,何者非依當事人之本國法?
- A美國人甲收養我國人乙
- B我國人甲扶養其美國籍之子乙
- C德國人死亡,在我國遺有財產,而依法無人繼承時之處理
- D日本人立遺囑,遺贈財產給我國人
正解 C — 德國人死亡,在我國遺有財產,而依法無人繼承時之處理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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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涉外民事各類法律關係的連結因素,題目要找出哪一種不以當事人的本國法為連結。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9 條規定:「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該條處理的是遺產依繼承準據法成為無人繼承之財產時,我國境內的財產如何處理,連結因素是財產的所在地而不是被繼承人的國籍。(C)的德國人在我國遺有財產而依法無人繼承,正好落在這一條。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甲的成立要件依美國法,乙的成立要件依我國法。
- (B)
依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7 條規定:「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連結因素是扶養權利人乙的本國法,即美國法。
- (C)
不依本國法。無人繼承財產的處理改以財產所在地的中華民國法律為準,這是本題要找的答案。
- (D)
依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該遺囑的成立與效力依日本法。
涵攝步驟
- 本題沒有單一案情,改採要件逐項對照。
- 要件一是定性:(A)收養、(B)扶養、(C)無人繼承財產的處理、(D)遺囑。
- 要件二是各該類型的連結因素:收養看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的本國法,扶養看扶養權利人的本國法,遺囑看遺囑人成立時的本國法。
- 要件三,無人繼承財產的處理指向財產所在地的中華民國法律,(C)與題目所問相符。
記憶點
本題的落點是:無人繼承的遺產在我國,就依我國法處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C)的規定要與繼承的一般規定合起來讀才看得出層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該條先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決定誰是繼承人、如何繼承;《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9 條則是在依該本國法判斷的結果為無人繼承時,才就我國境內的遺產改依我國法處理。兩者不是取代關係,而是前後相接的兩個步驟,本題的(C)測的正是這個順序。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與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並列可以看出,成立與撤回各以行為當時的本國法為準,時點不同;而遺囑的方式另有規定,得依訂立地法、遺囑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或不動產所在地法。命題者常把成立、效力、撤回與方式四者拆開來考,測考生記不記得各自的連結時點。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成外國人在我國留有遺產而其本國法規定的繼承人在我國無從行使權利,問我國國民能否就在我國的遺產主張繼承;也常改成收養的效力與成立分開考,測考生知不知道效力依收養者的本國法。另一種考法是把扶養、監護與親子關係並列,問各自的連結因素是權利人、受監護人還是子女的本國法。
制度背景:無人繼承財產的處理之所以脫離本國法,理由在於它已經不是繼承人之間的權利分配,而是財產最終歸屬的公益安排。各國對於無人承受的遺產,多以國庫取得或以先占的方式收歸國有,這種安排與財產所在地的財政秩序密切相關,若仍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處理,我國境內的財產就可能被外國國庫取得,並不合理。條文因此在繼承準據法判斷出無人繼承的結論之後,把最後一步拉回財產所在地的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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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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