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依法律規定決定
- B由主管機關決定
- C依總會決議決定
- D依章程決定
正解 B — 由主管機關決定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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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人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順序,以及公益法人所受之限制。
正解理由
《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民法》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依此,決定賸餘財產歸屬的依據依序為法律規定、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均無者則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而不是由主管機關決定。(B) 敘述與該條所定之歸屬依據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起首,法律規定優先決定賸餘財產之歸屬,本項敘述正確。
- (B)
《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所定之歸屬依據為法律、章程、總會決議及地方自治團體,本項所稱由主管機關決定與之不符,為本題答案。
- (C)
《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明定得依總會之決議定其歸屬,本項敘述正確。
- (D)
《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明定得依章程之規定定其歸屬,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法人已解散並清償債務→題示為解散後之賸餘財產;
- 要件二有無法律、章程或總會決議→有則依之,此即 (A)(C)(D);
- 要件三以公益為目的→依《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但書,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 要件四均無時→依《民法》第 44 條第 2 項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記憶點
賸餘財產:先看法律、章程、總會決議,都沒有才進地方自治團體的口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須把清算與賸餘財產歸屬兩個階段分開。《民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該項第 3 款所謂應得者是誰,正由《民法》第 44 條回答;清算人只負責移交,並無決定歸屬的權限,主管機關亦同。
要件拆解:《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設下三層。第一層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凡特別法就特定類型法人之賸餘財產另有安排者,優先適用。第二層是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這是法人自治的空間。第三層是但書對公益法人的實體限制——即使章程或總會決議有所安排,其賸餘財產仍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此一限制正是公益法人與一般法人的分野所在。窮盡上述而仍無所依據時,才進入《民法》第 44 條第 2 項的補充規定。
易混淆的是主管機關在法人法制中確實握有若干權限。《民法》第 34 條規定:「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民法》第 32 條規定:「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這些是監督與許可層面的權限,與賸餘財產歸屬的決定權分屬兩事,(B) 即利用這一點設誘答。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財團為題材,測驗《民法》第 62 條所定捐助章程之效力;或問公益社團章程約定賸餘財產分配予社員時該約定之效力。
最後補充清算階段的其他配套。《民法》第 37 條規定:「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38 條規定:「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兩條構成清算人產生的順序。清算程序的監督,《民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由此可見,解散後的階段主要由董事、清算人與法院分擔角色;賸餘財產的歸屬則另由《民法》第 44 條處理:先依法律、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均無者始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公益法人並受該條第 1 項但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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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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