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代理人代理本人出賣房屋,非經本人同意,代理人不得購買該屋
- B代理人向相對人購買房屋時,明知有瑕疵,本人不得向相對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 C本人若為善意無過失,縱代理人為惡意,本人仍得因善意取得動產之所有權
- D代理人受相對人詐欺,本人得撤銷該意思表示
正解 C — 本人若為善意無過失,縱代理人為惡意,本人仍得因善意取得動產之所有權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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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105 條代理人決之原則在善意取得上的適用。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5 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動產善意取得,《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由代理人代為受讓時,善意與否依《民法》第 105 條就代理人決之;代理人為惡意者,縱本人善意無過失,仍不能主張善意取得。(C) 之敘述與此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民法》第 106 條,代理人非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但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代理人代理本人出賣房屋而由自己買受,即屬此種自己代理,本項敘述正確。
- (B)
依《民法》第 105 條,代理人購屋時明知有瑕疵,該事實就代理人決之,本人不得再向相對人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本項敘述正確。
- (C)
依《民法》第 105 條,代理人惡意者,本人縱善意無過失,仍不能依《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取得動產所有權,本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 (D)
依《民法》第 105 條,代理人受相對人詐欺之事實就代理人決之,其撤銷之效果歸屬於本人,本人得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撤銷之,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有代理關係→四項均以代理人代本人為法律行為為前提;
- 要件二效力受影響之事實→明知、被詐欺、善意與否;
- 要件三由誰決之→原則就代理人決之。
記憶點
代理的善意惡意,看代理人不看本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民法》第 105 條本文與但書構成一組原則與例外。原則是就代理人決之,理由在於為法律行為者是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瑕疵自應以其認識狀態為判斷對象;但書則限於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即意定代理)且代理人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改就本人決之。本題四個選項均未提及本人有具體指示,故一律回到本文的原則。
就 (A),《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該條同時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並設有專履行債務之例外。違反時通說認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效果見《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就 (D),《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本題係相對人自己實施詐欺,並非第三人詐欺,故無但書之適用;而撤銷權歸屬於本人,因為法律行為的效果本即歸屬於本人。
本題最容易失分的是 (C)。善意取得的善意屬《民法》第 105 條所稱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之範疇,故由代理人決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角色改為使者(傳達意思而非表示意思,通說認為就本人決之)、或改問複代理人之認識如何判斷。
最後補充無權代理的責任面。違反自己代理禁止而未經本人承認時,相對人並非全無保障,《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該條使無權代理人自負賠償責任。另《民法》第 171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相對人於本人承認前固得撤回,惟其於為法律行為時明知無代理權者,依該條但書不在此限。此一撤回權與《民法》第 170 條第 2 項所定之催告權並列,均為相對人使效力未定狀態提前確定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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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