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與 17 歲之乙訂立使用借貸契約,將其所有之別墅借給乙使用。下列關於使用借貸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使用借貸契約對乙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故有效
  2. B使用借貸契約對乙非純獲法律上利益,故無效
  3. C使用借貸契約因乙限制行為能力,故效力未定
  4. D使用借貸契約對乙因是無償契約,故得撤銷

正解 C — 使用借貸契約因乙限制行為能力,故效力未定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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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契約之效力,以及純獲法律上利益的判斷。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乙 17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77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464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使用借貸之借用人依契約負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並非僅取得利益而不負擔義務,故不該當《民法》第 77 條但書所稱純獲法律上利益。

乙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而訂立該契約,依《民法》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其效力未定。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民法》第 464 條,借用人負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亦非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本項敘述錯誤。

  2. (B)

    使用借貸契約既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依《民法》第 79 條之效果為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並非無效,本項敘述錯誤。

  3. (C)

    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依《民法》第 79 條效力未定,本項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

  4. (D)

    依《民法》第 79 條,未得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承認始生效力,並非賦予撤銷權,本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限制行為能力人→乙 17 歲,依《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該當;
  2. 要件二所為者為契約→使用借貸為契約;
  3. 要件三有無《民法》第 77 條但書之適用→借用人負返還義務,亦非日常生活所必需;
  4. 要件四未得允許→依《民法》第 79 條效力未定。

記憶點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契約,未得允許就是效力未定,不是無效也不是得撤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民法》就限制行為能力人設有一組層次分明的規定,本題要求考生逐層走過。第一層是能力的認定,《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以七歲與成年為界;第二層是原則,《民法》第 77 條要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第三層是例外,同條但書列出純獲法律上利益與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兩種情形;第四層是效果,依行為型態分流。

效果的分流是本題 (B)(C)(D) 三項的分辨關鍵。《民法》第 78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民法》第 79 條則就契約規定為須經承認始生效力。使用借貸是契約,故走《民法》第 79 條而非《民法》第 78 條,(B) 之所以錯誤即在誤用單獨行為之效果。效力未定狀態的解消途徑,見《民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民法》第 80 條第 2 項規定:「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另有《民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的判準是形式的:只要行為使限制行為能力人負擔任何法律上義務,即非純獲法律上利益,縱使該義務在經濟上微不足道亦然。使用借貸的借用人須返還借用物並依約定方法使用,《民法》第 47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該款即以借用人負有一定行為義務為前提。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契約改為單純受贈(純獲法律上利益)、改為使用詐術而測驗《民法》第 83 條、或改為經允許獨立營業而測驗《民法》第 85 條。

最後補充一層與相對人保護有關的觀察。效力未定的狀態對契約相對人不利,故《民法》第 80 條給予催告權,使相對人得以一個月以上的期限迫使法定代理人表態;本題甲即得循此途徑確定契約命運。另《民法》第 82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該條的撤回權與催告權並列,構成相對人的兩條出路,但撤回權於相對人明知未得允許時被排除。本題甲若於訂約時已知乙為未成年人且未得允許,即僅能循催告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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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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