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何者錯誤?

  1. A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視為不中斷
  2. B請求權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3. C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
  4. D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正解 B — 請求權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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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滅時效之中斷、重行起算,以及時效完成後給付之處理。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的是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本身並未消滅;該項並明定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B) 稱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與該項所定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131 條規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本項敘述與之相符。

  2. (B)

    依《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本項稱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3. (C)

    《民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本項敘述與之相符。

  4. (D)

    《民法》第 146 條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本項敘述與之相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時效已完成→依《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2. 」債務人取得抗辯權;
  3. 要件二債務人仍為給付→題示情形;
  4. 要件三效果→依《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債務人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記憶點

時效完成只是給債務人一個拒絕給付的抗辯;付了之後,不能再拿不知時效當理由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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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完成的效果,我國民法採抗辯權發生主義而非權利消滅主義,《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的得拒絕給付正是此一立法選擇的文字表現。理解這一點,(B) 的錯誤便一目瞭然:《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明定債務人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該項所設的障礙帶有限定語,其射程即以該理由為度,(B) 所稱之返還請求則未附任何限定。

中斷事由與其消滅,構成本題 (A)(C) 兩項的骨幹。《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民法》第 129 條第 2 項規定:「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中斷之後若發生法定情形則視為不中斷,《民法》第 130 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 131 條則就起訴設同一機制。

重行起算的期間長度另有特則。《民法》第 137 條第 2 項規定:「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就 (D),《民法》第 146 條的但書指向《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兩條並列閱讀,方能掌握主從權利的完整圖像。

最後補充時效起算與另一組不完成事由,以完成整幅圖像。《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該條處理起算點,是判斷時效是否完成的第一步。《民法》第 139 條規定:「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該條所定之時效不完成,與中斷分屬兩組機制,答題時應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哪一組。中斷的人的範圍另有限制,《民法》第 138 條規定:「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該條說明中斷的效力不及於無關第三人,也是同一考點常見的延伸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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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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