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乙訂立 A 機器之買賣契約。甲依約交付 A 於乙、乙亦給付部分價金。嗣後,因產業整體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乙恐無法繼續給付剩餘價金,乃取得甲之同意,合意解除 A 之買賣契約。就解約後甲應返還乙之金錢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未約定時,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及自受領後所生利息
  2. B甲乙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未約定時,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但不須返還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3. C甲乙不得約定返還之範圍,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及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4. D甲乙不得約定返還之範圍,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但不須返還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正解 B — 甲乙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未約定時,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但不須返還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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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之區別,以及回復原狀範圍如何決定。

正解理由

甲乙係取得甲之同意,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屬雙方以新的契約消滅原契約,並非行使法定解除權。合意解除既為契約,其回復原狀之範圍首先依當事人之約定;當事人未約定時,依實務見解,合意解除不當然適用法定解除之回復原狀規定,而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處理,故甲僅須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不負返還受領後所生利息之義務。《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的性質區分。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甲乙固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惟未約定時,本件為合意解除而非法定解除,甲不負返還受領後所生利息之義務,本項後段敘述錯誤。

  2. (B)

    合意解除之回復原狀範圍得由當事人約定;未約定時,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而不須返還其受領後所生之利息,本項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

  3. (C)

    合意解除本身即為契約,當事人自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本項稱不得約定,敘述錯誤。

  4. (D)

    本項雖就利息部分之結論與 (B) 相同,惟其前提稱甲乙不得約定返還之範圍,與合意解除之契約性質不符,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解除之型態→題示為雙方合意解除;
  2. 要件二有無約定返還範圍→契約自由,得約定;
  3. 要件三未約定時之處理→依實務見解循不當得利處理,不生附加利息之義務。

記憶點

合意解除是新契約,先看約定;沒約定也不當然套用法定解除的附加利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法定解除與合意解除是兩個不同的制度,本題的四個選項正是圍繞這一組區分而設。法定解除係基於法律所賦予之形成權,由有解除權之一方單方行使,其回復原狀之範圍由《民法》第 259 條處理。《民法》第 259 條柱句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民法》第 259 條第 1 款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 259 條第 2 款規定:「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該條第 2 款所定之附加利息,正是 (A)、(C) 兩項所援用的內容。

合意解除則是當事人以新的契約消滅既存契約,其效力自應依該新契約之內容決定。當事人若就返還範圍有所約定,即依其約定;未約定時,依實務見解,不當然適用《民法》第 259 條,而回到不當得利的一般規定處理。《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可見不當得利體系中的附加利息另有其成立要件,並非返還金錢時當然發生。

本題的判斷不能單靠條文字面得出,而須先辨識合意解除不適用法定解除之回復原狀規定這一層實務見解,這也是四個選項刻意兩兩配對的原因:前段測驗得否約定,後段測驗有無利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問合意解除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存否、或以《民法》第 262 條測驗法定解除權之消滅。

最後補充只適用於法定解除的一組規定。《民法》第 262 條規定:「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該條所定之解除權消滅事由,同樣只針對法定解除權,於合意解除並無適用餘地。把哪些條文只適用於法定解除整理成一組,是本題型最有效率的準備方式。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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