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請乙按甲所提供之設計圖製作一張書桌,約定報酬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惟因設計圖之瑕疵,以致該書桌終究無法完成,乙亦已事先告知甲該設計圖之瑕疵。依民法規定,有關甲與乙間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B縱設計圖有瑕疵,甲仍得免除其報酬之給付義務
- C書桌雖未完成,乙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 D縱甲無過失,乙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正解 C — 書桌雖未完成,乙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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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509 條——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致工作不能完成時,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正解理由
《民法》第 509 條規定:「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本題書桌因甲提供之設計圖有瑕疵而終究無法完成,乙又已事先告知該瑕疵,該條要件齊備,乙得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甲委請乙依設計圖完成書桌並約定報酬,性質為承攬。《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該項適用之對象為委任契約;承攬則依《民法》第 511 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 (B)
錯。依《民法》第 509 條,乙已及時通知設計圖之瑕疵,得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甲之報酬給付義務不因設計圖有瑕疵而免除。
- (C)
對。理由如上。
- (D)
錯。《民法》第 509 條就損害賠償部分以定作人有過失為要件;甲若無過失,乙之請求範圍為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定作人受領工作前)→ 書桌未完成,甲尚未受領;
- 要件二(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 設計圖由甲提供而有瑕疵;
- 要件三(致工作不能完成)→ 書桌終究無法完成;
- 要件四(承攬人及時通知)→ 乙已事先告知。
- 四要件齊備,乙得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
記憶點
設計圖是定作人的指示;指示不適當而承攬人已及時通知,已服勞務的報酬照拿,損害賠償另須定作人有過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定位:《民法》第 509 條處理的是承攬報酬的風險分配。承攬原則上採完成主義,工作未完成即無報酬;本條則就工作不能完成之原因出在定作人一方時開一個例外,讓承攬人取回已服勞務之對價。
二、與遲延完成的對照:《民法》第 502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該項處理的是可歸責於承攬人而遲延完成,本題則是可歸責於定作人而根本不能完成,歸責方向相反,效果也分別落在定作人與承攬人身上。
三、要件拆解:本條有四個要件,其一為時點在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其二為原因出在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其三為結果是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其四為承攬人及時將該情事通知定作人。第四個要件是承攬人的協力義務,也是本題把乙已事先告知設計圖瑕疵一節寫進題幹的理由;若承攬人明知而不告知,本條的保護即不及於他。
四、法律效果的兩層:本條前段給的是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那是不以定作人有過失為前提的;後段的損害賠償則另以定作人有過失為要件。(D) 把兩層混在一起,把不以過失為前提的報酬請求權,擴張到需要過失的損害賠償。
五、易混淆條文並列:《民法》第 512 條第 1 項規定:「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該項處理的是原因出在承攬人一方而工作不能完成之情形;《民法》第 509 條處理的則是原因出在定作人一方。兩者的事實前提相反,效果的歸屬也因此相反。又《民法》第 512 條第 2 項規定:「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同樣是把已投入之勞務換算成報酬,可與本題併記。
六、契約定性的分岔:承攬以完成一定工作為內容,委任以處理事務為內容,《民法》第 549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該項與《民法》第 511 條但書雖同樣課終止方賠償責任,但條文所屬之契約類型不同,先定性再找條文是本題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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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