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之建築物 1 棟借與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竟將之出租於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丙間之租賃契約,因未經甲之同意,應屬無效
  2. B民法第 952 條有關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得為使用收益之規定,僅於動產,始得適用
  3. C依民法第 952 條規定不得排除不當得利之適用,故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丙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4. D若丙為善意,依民法第 952 條規定,使用租賃物所獲得之利益,對甲不負返還義務

正解 D — 若丙為善意,依民法第 952 條規定,使用租賃物所獲得之利益,對甲不負返還義務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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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952 條善意占有人之使用收益權能,及其與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之關係。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52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丙自乙承租而占有甲之建築物,若丙為善意,即在其推定之權利範圍內取得使用收益之權能,其使用租賃物所獲之利益有法律上之原因,對甲不負返還義務,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租賃為債權契約,出租他人之物者其契約於當事人間仍屬有效;《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該項規範的是承租人對出租人之義務,乙丙間之租賃契約不因未得甲同意而無效。

  2. (B)

    錯。《民法》第 952 條所稱之客體為占有物,並未以動產為限;《民法》第 770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可見占有之標的亦及於不動產。

  3. (C)

    錯。丙依《民法》第 952 條於推定之權利範圍內得為使用收益,通說與實務見解認其所受利益有法律上之原因,不成立不當得利,(C) 之敘述與此相反。

  4. (D)

    對。理由如上。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丙為占有人)→ 丙因租賃而占有該建築物;
  2. 要件二(丙為善意)→ 題示丙為善意;
  3. 要件三(在推定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使用收益)→ 丙依租賃關係使用建築物。
  4. 三者齊備,丙之使用收益有法律上原因,對甲不負返還義務。

記憶點

善意占有人在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的使用收益是有法律上原因的,甲要找的是乙,不是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定位:《民法》第 952 條坐落於占有一章,其立足點是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受有推定,善意占有人才談得上在推定的權利範圍內使用收益。善意與惡意的分界則由《民法》第 959 條第 1 項規定:「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民法》第 959 條第 2 項規定:「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丙一旦轉為惡意,情勢立刻翻轉:《民法》第 958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使用利益的歸屬因此改由甲取得。

二、本題的兩層關係:第一層是乙與丙之間的租賃,那是債權契約,出租他人之物不因出租人無處分權而無效,故 (A) 錯誤;第二層是甲與丙之間,甲為所有人,丙為占有人,兩人之間沒有契約,能否請求返還使用利益,取決於丙之占有是否有法律上原因。《民法》第 952 條把善意占有人推定的權利範圍轉換成使用收益的正當性,於是甲對丙的不當得利請求失其基礎,而應回頭向乙主張。

三、善意占有人的整組規定並列:《民法》第 954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民法》第 955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民法》第 953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三條與第 952 條共同構成善意占有人的保護網,考試常把費用償還與使用收益混著問。

四、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的部分:《民法》第 952 條究竟是否排除不當得利,條文本身沒有明說,本題的判準來自通說與實務見解對該條性質的認定,作答時應標明這一層,而不是把它讀成條文的直接文義。

五、其他考法:把租賃改成單純的無權占有,甲對丙的物上請求權即可直接行使;把丙的主觀狀態改成惡意,則轉向惡意占有人之返還與賠償規定。《民法》第 957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民法》第 956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善意與惡意兩組規定成對出現,一併記憶最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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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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