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將乙所寄放市價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 A 花瓶,擅自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丙,價金 4000 元。甲同時將 A 花瓶之所有權移轉於善意無過失之丙,甲亦自丙處獲得 4000 元之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2. B丙未能取得 A 花瓶之所有權
  3. C乙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 A 花瓶
  4. D乙得依非給付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 4000 元之價金

正解 D — 乙得依非給付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 4000 元之價金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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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權處分他人之動產時,買賣契約之效力、善意受讓人之所有權取得,以及原所有人得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之請求權基礎。

正解理由

甲擅自以自己名義出賣乙寄放之 A 花瓶並移轉其所有權於善意無過失之丙,丙依動產善意取得之規定取得 A 花瓶之所有權,《民法》定有明文。乙之所有權因而消滅,甲則保有 4000 元價金而無法律上之原因;該利益非本於乙之給付,係基於乙之權益歸屬遭處分而生,屬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民法》第 181 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乙得據以向甲請求返還 4000 元,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賣為負擔行為,出賣他人之物者其契約仍屬有效。

  2. (B)

    錯。丙善意且無過失而受讓 A 花瓶之現實交付,其占有受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之保護,因而取得 A 花瓶之所有權(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

  3. (C)

    錯。《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返還原物之基礎為該項之物上請求權;乙既已喪失所有權,即非該項所稱之所有人。

  4. (D)

    對。理由如上。

涵攝步驟

  1. 負擔行為→甲丙買賣有效;
  2. 處分行為→丙善意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3. 權利變動→乙喪失所有權;
  4. 價值調整→甲依《民法》第 181 條返還 4000 元。

記憶點

負擔行為有效、處分行為由善意取得補正、原所有人向無權處分人要價金,三段一次記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三個層次要分開:本題把負擔行為、處分行為與價值調整三層一次擺出來。《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賣契約之成立與生效並不繫於出賣人有無處分權,這是 (A) 的破口。處分行為部分,甲並非權利人,其處分本應由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惟本題的效力缺口改由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填補,故乙縱未承認,丙仍取得 A 花瓶之所有權。

二、善意取得的三個觀察點:其一為受讓人之主觀狀態,須為善意而且不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二為交付之型態,現實交付與占有改定所受之保護程度並不相同;其三為標的物是否為盜贓或遺失物,若是,原所有人另有回復請求之途徑(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本題三點都指向丙受保護。

三、原所有人的出路:所有權既已移轉於丙,《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物上請求權對丙即無從行使。甲所取得之 4000 元雖非乙之原物,卻是處分乙之權益歸屬所換得之對價,故循不當得利處理。《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甲係明知而為,其返還範圍因此加重。

四、易混淆條文並列:《民法》第 183 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該條處理的是無償轉得人之責任,與本題有償受讓之丙不同;命題者常把有償改為無償來翻轉答案。又《民法》第 197 條第 2 項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該項是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交錯的另一個常考點。

五、其他考法:同一組事實常改問乙對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把 A 花瓶改成盜贓物而排除善意取得;作答時先問標的物是如何脫離原所有人之占有。另一種常見變化是把甲改成無償贈與丙,此時丙雖仍可能受善意取得之保護,乙卻多了一條對丙依《民法》第 183 條主張返還的途徑;把有償改成無償,整題的請求權地圖就會重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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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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