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 本卷 80 題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惡意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下列何者符合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規定?

  1. A20 年間占有他人起造但未登記之房屋
  2. B20 年間占有被繼承人死亡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
  3. C10 年間占有他人未登記之房屋
  4. D10 年間占有未依法登記之公有林地

正解 A — 20 年間占有他人起造但未登記之房屋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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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重點在占有人善意與否所對應之期間,以及客體須為未登記之不動產。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69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題幹之占有為惡意,其得適用者為該條所定之二十年時效;(A) 之標的為他人起造但未登記之房屋,屬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二十年即與該條要件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對。理由如上,他人起造而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為未登記之不動產,惡意占有滿二十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2. (B)

    錯。《民法》第 769 條之客體為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被繼承人死亡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於被繼承人生前既已登記,並非未登記之不動產。

  3. (C)

    錯。《民法》第 770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該條之十年時效以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為要件,題幹之惡意占有並不該當。

  4. (D)

    錯。題幹之占有為惡意,十年之期間與《民法》第 769 條所定之二十年不符;又公有林地依《土地法》關於不得為私有土地之規定,亦不生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問題(其構成要件詳見《土地法》相關規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題幹已明示;
  2. 要件二(和平、公然、繼續)→ 題幹已明示;
  3. 要件三(客體為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A) 之未登記房屋該當,(B) 之已登記土地不該當;
  4. 要件四(期間)→ 惡意占有須二十年,(A) 該當而 (C)(D) 之十年不該當。

記憶點

惡意占有走二十年,善意無過失走十年;所有權的時效取得客體限於未登記之不動產,而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繼承未辦登記不等於未登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條時效的分工:《民法》第 769 條與第 770 條的差別只在期間與占有之始的主觀狀態,其餘要件完全相同。命題者最愛把主觀狀態與期間錯配,本題就是把惡意寫在題幹,再在選項裡塞十年,看考生會不會自動配對。

二、客體為什麼限於未登記之不動產:已登記之不動產有登記名義人可資查考,若允許時效取得,登記制度的公示與公信作用將被架空,因此兩條都把客體限縮在未登記之不動產。(B) 的繼承未辦登記,土地本身在被繼承人名下已有登記,只是權利主體變動未經登記,與從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不同,這是本題最細的一刀。

三、其他財產權與已登記不動產:《民法》第 772 條規定:「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該條把時效取得推及地上權等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並就已登記之不動產另開一扇門,考生常誤把該條讀成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權也可時效取得,實則該條後段所準用者為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

四、時效中斷事由:《民法》第 771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三、自行中止占有。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771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把中斷事由背熟,才能處理時效期間中途出現變動的題型。

五、時效完成的效果不是直接取得所有權:《民法》第 769 條與第 770 條的文字都是「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占有人取得的是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的權利,須完成登記始生所有權取得之效力。這與《民法》第 768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並不相同:動產於期間屆滿時直接發生所有權變動,不動產則多了一道登記手續。這個差別是本考點最常被忽略的一格,也是實務上時效取得登記爭訟的起點。

六、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民法》第 768 條之動產時效取得併問,動產有十年與善意無過失五年兩種期間;也常改問占有之始的善意無過失應由何人舉證,以及占有中途變更意思對期間計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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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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