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擔保其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嗣後,甲於 A 地上出資建築B 屋。甲遲未依約清償借款,乙遂實行 A 地之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地
- B法院得併付拍賣 B 屋,就其拍得價金優先受償
- C若甲於設定抵押權時約定流抵約款並負清算義務,則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乙得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
- D若於設定 A 地抵押權予乙時,A 地上已設定有地上權,則法院得除去該地上權,拍賣 A 地
正解 C — 若甲於設定抵押權時約定流抵約款並負清算義務,則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乙得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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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抵押權實行時之併付拍賣、流抵約款之效力,以及法院得否除去抵押物上之用益物權。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規定:「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該項承認抵押權人得請求抵押人移轉抵押物所有權,並課以清算義務;本題既約定流抵約款且乙負清算義務,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乙得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乙除聲請拍賣 A 地外,於必要時得聲請將 B 屋併付拍賣。
- (B)
錯。依《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但書,抵押權人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法院雖得併付拍賣 B 屋,乙就 B 屋拍得價金並無優先受償地位。
- (C)
對。理由如上。
- (D)
錯。《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該項係承接同條第 1 項之情形而設,而本題之地上權於設定抵押權時即已存在,並非設定抵押權後始成立之用益物權。
涵攝步驟
- 先排時序:A 地先設定抵押權、甲其後始建 B 屋,B 屋屬《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之情形;
- (D) 之地上權先於抵押權存在,與《民法》第 866 條之前提相反。
- 再看流抵:本題有流抵約款並負清算義務,該當《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
記憶點
先抵押後蓋屋,併付拍賣但不優先受償;先用益後抵押,法院不能除去;流抵約款有效,但要清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流抵約款的立法轉向:《民法》第 873-1 條把流抵約款從全面禁止改為附條件承認,關鍵在第 2 項的清算義務——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的部分要返還抵押人,不足的部分仍得向債務人請求。這使流抵不再是以物抵債的暴利工具,而是一種簡化的實行方式。《民法》第 873-1 條第 3 項規定:「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該項再給抵押人一次回贖的機會,三項要一起讀。
二、併付拍賣的兩種型態:《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處理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之情形,《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把射程延伸到用益權人所建之建築物。兩項的共同點是抵押權人對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償權,因為建築物本身並非抵押權之標的。
三、時序決定除去權:《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該項的時序寫得很清楚:先設定抵押權,後成立用益關係。抵押權設定時已存在的用益物權,抵押權人本應於評估擔保價值時將其計入;設定後才成立的用益關係若影響抵押權之實行,法院始得依同條第 2 項除去或終止。(D) 把時序倒過來寫,是本題最容易失分的一格。
四、易混淆條文並列:《民法》第 875 條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該條處理的是共同抵押,與本題的併付拍賣分屬不同問題。
五、實行方法的三條路:《民法》第 873 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8 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聲請拍賣、清償期屆滿後另訂契約取得所有權,以及事前約定的流抵條款,三者的時點與要件各不相同,《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所處理的登記對抗問題則是流抵條款獨有的。
六、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法定地上權,作答時先確認建築物是在抵押權設定之前或之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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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