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3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何者無民法物權編關於相鄰關係之適用或準用?

  1. A訂有分管契約之土地共有人間
  2. B土地所有人與其抵押權人間
  3. C土地所有人與鄰地農育權人間
  4. D土地所有人與鄰地使用借貸人間

正解 B — 土地所有人與其抵押權人間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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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物權編相鄰關係規定之準用主體範圍,關鍵在準用對象須為土地或建築物之利用人。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00-1 條規定:「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該條所列之準用主體為對土地或建築物有使用收益權能之利用人。抵押權係不移轉占有之擔保物權,抵押權人並不使用收益抵押物,因此不在該條所列準用主體之內,(B) 之土地所有人與其抵押權人間無相鄰關係規定之適用或準用,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此組有適用。共有人本即對共有物有使用收益之權能,訂有分管契約者更就特定部分各自占有使用,各自為土地之利用人,於《民法》第 800-1 條準用之範圍內,相鄰關係規定於共有人間仍有其適用。

  2. (B)

    對。理由如上,抵押權人非土地或建築物之利用人。

  3. (C)

    錯,此組有準用。《民法》第 800-1 條已將農育權人明列為準用主體,土地所有人與鄰地農育權人間有相鄰關係規定之準用。

  4. (D)

    錯,此組有準用。使用借貸人係基於借貸關係使用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之人,屬《民法》第 800-1 條所稱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相鄰關係規定之射程:《民法》第 774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2. 」該條以下之規定原以土地所有人為對象,再由《民法》第 800-1 條擴及利用人。
  3. 再逐項判斷是否為利用人:分管共有人是,農育權人是,使用借貸人是,抵押權人則否。

記憶點

相鄰關係管的是相鄰土地的使用衝突,準用對象是使用土地的人;抵押權人不使用抵押物,站在門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相鄰關係的規範對象:《民法》物權編第 774 條至第 800 條處理相鄰不動產之間的使用衝突,例如通行、排水、越界建築與氣響侵入,本質上是所有權行使範圍的調整。既然規範的是使用衝突,適用主體自然要落在實際使用土地的人身上,這正是《民法》第 800-1 條把準用主體限定為利用人的理由。

二、抵押權人為什麼在射程之外:《民法》第 867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該條顯示抵押人於設定抵押權後仍保有對不動產的處分與使用權能,抵押權人取得的是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地位,並非使用收益的權能。抵押權人既不使用抵押物,與鄰地之間就不會產生相鄰關係所要調整的使用衝突。

三、共有人之間為什麼有適用:共有人就共有物均有使用收益權能,訂有分管契約者更就特定部分各自占有使用,彼此之間的使用衝突與相鄰土地所有人之間的衝突在結構上相同,故於《民法》第 800-1 條準用之範圍內有其適用。這一層的說理倚賴通說對該條利用人概念的理解,而非條文逐字可得。

四、常見的相鄰關係條文並列:《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這兩條是袋地通行與越界建築的核心,經由《民法》第 800-1 條,農育權人、承租人等利用人同樣得主張或被主張。

五、管線安設的準用:《民法》第 786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該項同樣落在《民法》第 800-1 條所準用之範圍內,因此農育權人、承租人為設置管線而須通過鄰地時,得循該項主張,鄰地之利用人亦得據以要求擇損害最少之處所。這是相鄰關係準用規定在實務上最常被援用的一格。

六、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承租人可否主張袋地通行權,或改問地上權人之間有無相鄰關係之準用,判準都回到《民法》第 800-1 條的利用人。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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