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第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 B普通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 C普通抵押權有關利息債權應受 5 年期間限制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 D普通抵押權次序之拋棄,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正解 A — 第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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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之獨立性,以及《民法》第 881-17 條所排除準用之普通抵押權規定。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第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其所承受之債權脫離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A) 與該項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對。第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其因清償而承受之債權脫離擔保範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與《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後段所定相符。
- (B)
錯。《民法》第 881-17 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抵押權次序之讓與規定於《民法》第 870-1 條,屬該條所列排除準用之列。
- (C)
錯。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債權得優先受償之五年期間限制,規定於《民法》第 861 條第 2 項,亦屬《民法》第 881-17 條所列排除準用之列。
- (D)
錯。抵押權次序之拋棄同樣規定於《民法》第 870-1 條,與次序之讓與同屬《民法》第 881-17 條所列排除準用之列。
涵攝步驟
- 先判斷本題所問是否落在確定前:(A) 明示於原債權確定前,故適用《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
- 再處理 (B)、(C)、(D):三者所指之普通抵押權規定分別為《民法》第 870-1 條與第 861 條第 2 項,逐一比對《民法》第 881-17 條所列舉之排除條文,三者均在排除之列,故均不準用。
記憶點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跟著個別債權跑;次序讓與、次序拋棄與利息五年限制,三者均屬《民法》第 881-17 條排除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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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獨立性:普通抵押權從屬於特定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則在原債權確定前擔保一定範圍內不斷發生與消滅的債權,因此在確定前欠缺對個別債權的從屬性。《民法》第 881-1 條第 1 項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這個定義就是 (A) 的根源,個別債權讓與或被第三人清償而移轉,都不會把擔保一併帶走。
二、確定前後的分水嶺:《民法》第 881-12 條列舉原債權確定之事由,確定之後最高限額抵押權即轉為擔保已確定的債權,從屬性隨之回復。《民法》第 881-6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該項與第 1 項是同一個道理的兩種事實型態,一併記憶效率最高。
三、排除準用清單怎麼背:《民法》第 881-17 條所列的排除條文,共同特徵是它們都建立在普通抵押權對特定債權的從屬性之上。《民法》第 861 條第 2 項規定:「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既然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最高限額為受償上限,利息另設五年限制就沒有必要。
次序之讓與與拋棄則規定於《民法》第 870-1 條。《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這些調整都以個別債權的具體額度為基礎,於最高限額抵押權自不準用。
四、準用的另一半:排除清單以外的普通抵押權規定仍然準用,例如抵押權標的範圍、實行方法與物上代位。作答時的順序是先查《民法》第 881-17 條的排除清單,沒有列到的才回到普通抵押權的規定。
五、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讓與與確定期日之約定,也常與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併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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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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