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男與乙女於 2017 年 2 月 1 日結婚,乙女於 2021 年 1 月 1 日生下一子丁,甲當日並全程陪伴乙進入產房,甚為欣喜。詎料,甲男於 2022 年 1 月 1 日發現丁可能並非他之骨肉,而係其妻與丙男外遇所生。甲立即質問乙、丙,兩人馬上承認丁是丙之子,丙並明確表明希望帶丁回家繼承香火。有關丁婚生推定之否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丙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2. B甲於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3. C2022 年 1 月 1 日時,乙已逾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乙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4. D倘若丁於 10 歲時知悉丙才是親生父親,丁於 2040 年 12 月 31 日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正解 C — 2022 年 1 月 1 日時,乙已逾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乙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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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1063 條婚生推定之否認,重點在得提起否認之訴之人與二年期間之起算。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乙為丁之生母,其知悉丁非甲之婚生子女之時點為丁出生之時,即 2021 年 1 月 1 日,二年期間至 2023 年 1 月 1 日始屆滿;(C) 稱 2022 年 1 月 1 日時乙已逾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與該項之起算與長度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對。《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得提起否認之訴者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丙為婚外之生父,並非該項所列之人;縱使丙表明希望帶丁回家,仍無從以否認之訴推翻婚生推定。

  2. (B)

    對。甲於 2022 年 1 月 1 日發現丁可能非其骨肉並經乙、丙承認,其知悉之時點為該日,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之二年期間,甲於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仍在期間內。

  3. (C)

    錯。理由如上。

  4. (D)

    對。丁於 10 歲時知悉丙為其生父,屬《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但書所稱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之情形,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2040 年 12 月 31 日仍在該期間之內。

涵攝步驟

  1. 先定推定: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丁,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受婚生推定。
  2. 再定原告適格:依同條第 2 項限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
  3. 最後算期間:甲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二年;
  4. 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二年;
  5. 丁未成年時知悉,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

記憶點

婚生否認原則上由夫、妻、子女提,他們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時,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一年內提起;二年從各自知悉起算,子女未成年知悉的另從成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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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生推定的結構:《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推定的作用是把舉證責任分配給爭執的一方,並把爭執的方式限定為否認之訴,不能以其他訴訟或事實主張推翻。這也是 (A) 的理由:生父丙縱使親子關係明確,仍不在得提起否認之訴之人之列。

二、期間為什麼是各自起算:《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把起算點綁在各該原告自己的知悉,因此夫、妻與子女三人的期間可以完全不同。本題乙是生母,對丁的血緣來源自始知悉,起算點最早;甲是 2022 年 1 月 1 日才發現,起算點較晚;丁則因未成年時知悉而另有但書的保護。命題者把三個人的時點寫在同一題,就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把起算點混用。

三、但書的意義: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這個設計是因為未成年子女欠缺獨立為訴訟行為的能力與資力,若讓期間自其知悉時起算,保護將形同虛設。因此但書把起算點延到成年,讓子女在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後仍有二年的決定時間。

四、婚生推定的相鄰概念:《民法》第 1061 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第 1064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前者是婚生子女的定義,後者是準正,與第 1063 條的推定各自處理不同的取得原因,三者常被併排命題。

五、身分關係變動的配套:否認之訴勝訴確定後,子女與生父之間的親子關係仍須另行認領或確認。《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 1067 條第 1 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丙若要接回丁,走的是認領這條路而非否認之訴。

六、程序面的配套:《家事事件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因原告是誰而不同,甲起訴時以乙與丁為被告,丁起訴時則以甲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該項在原告死亡時另開一扇門,而同法第 64 條第 2 項要求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一年內為之。

七、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受胎期間之推定與再婚後所生子女之推定衝突,也常與認領之訴的當事人適格併問。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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