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離婚時,甲有財產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其中繼承 200萬元,婚前財產 100 萬元,曾向妻乙借款 100 萬元,尚未償還。乙現存之婚後有償取得財產為 200 萬元。離婚時,乙得向甲主張多少金額之剩餘財產分配?

  1. A50 萬元
  2. B75 萬元
  3. C100 萬元
  4. D150 萬元

正解 A — 50 萬元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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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差額的計算,以及夫妻之間的借款在雙方帳上各算一次。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甲之 800 萬元中,婚前財產 100 萬元依《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不屬婚後財產,繼承取得之 200 萬元落在上開第 1 款,餘 500 萬元再扣除對乙所負 100 萬元債務,甲之剩餘為 400 萬元;

乙除 200 萬元外,其對甲的 100 萬元債權亦係婚後取得,剩餘為 300 萬元。差額 100 萬元平均分配,乙得請求 50 萬元。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算得的差額為 100 萬元,其半數即 50 萬元。

  2. (B)

    錯誤。75 萬元對應的差額是 150 萬元,與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算出的 100 萬元不同。

  3. (C)

    錯誤。100 萬元對應的差額是 200 萬元,其算法漏掉借款兩側之一:或未把乙的債權計入乙之婚後財產,或未自甲之婚後財產扣除該筆債務。

  4. (D)

    錯誤。150 萬元對應的差額是 300 萬元,即以甲 500 萬元、乙 200 萬元計算,借款的兩側都沒有處理。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離婚;
  2. 要件二現存之婚後財產→甲為 500 萬元、乙為 300 萬元;
  3. 要件三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甲扣除 100 萬元得 400 萬元;
  4. 要件四差額平均分配→100 萬元之半數為 50 萬元。

記憶點

夫妻之間的那一筆借款,在債務人一側是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在債權人一側是現存之婚後財產,本題兩側各算一次才得出 50 萬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計算分成四層,逐層對應《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的一個要件。第一層是財產的時點歸屬。《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甲之 100 萬元婚前財產因此不進入分配的基礎。第二層是無償取得財產的排除,繼承取得之 200 萬元落在《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第三層是債務的扣除,甲對乙所負 100 萬元借款是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第四層才是差額的平均分配。

本題設陷阱的地方在第二層與第三層之間:夫妻之間的借款會同時出現在兩個人的帳上。《民法》第 1023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民法》第 1023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由此可知夫妻各自的財產與債務並不因婚姻而合一,乙對甲的借款債權是乙自己的財產,且係婚後取得,自應計入乙現存之婚後財產。

與本條體例相近而常被拿來對照的有三條,並列如下。《民法》第 1030-2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民法》第 1030-3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民法》第 1030-4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本題是協議離婚型的設題,價值計算的時點落在該條本文。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把繼承取得換成慰撫金,《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慰撫金。」兩者在計算上落在同一格;二是移到請求權本身,《民法》第 1030-1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三是移到分配額的調整,《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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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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