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因負擔該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減輕其義務
- B直系血親尊親屬可以維持生活但無謀生能力時,有受扶養之權利
- C直系血親尊親屬不能維持生活時,不論有無謀生能力,皆有受扶養之權利
- D夫妻間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權利之順序同
正解 B — 直系血親尊親屬可以維持生活但無謀生能力時,有受扶養之權利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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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權利的要件,以及扶養義務的減輕與受扶養權利的順序。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法》第 111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兩項並列可知,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時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至於不能維持生活這一個要件則仍然保留。(B) 所設定的情形是可以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恰好欠缺保留下來的那個要件,其敘述與《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民法》第 1118 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本選項即該條但書的情形。
- (B)
錯誤,即本題答案,理由同【正解理由】。
- (C)
正確。依《民法》第 1117 條第 2 項,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其不能維持生活時,有無謀生能力在所不問。
- (D)
正確。依《民法》第 1116-1 條,夫妻受扶養權利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本選項與該條相符。
涵攝步驟
- 本題為要件對照型。
- 要件一受扶養權利者的一般要件→《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的兩項,(B)、(C) 落在這一格;
- 要件二直系血親尊親屬的例外→《民法》第 1117 條第 2 項拿掉的是無謀生能力,(B) 誤以為拿掉的是不能維持生活;
- 要件三義務人自身的保護→《民法》第 1118 條但書,(A) 落在這一格;
- 要件四受扶養的順序→《民法》第 1116-1 條,(D) 落在這一格。
記憶點
直系血親尊親屬在《民法》第 1117 條第 2 項被拿掉的是無謀生能力那一個要件,不能維持生活那一個要件並沒有被拿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扶養這一章的條文順序本身就是解題的地圖:先定誰互負扶養義務,再定義務人的履行順序,再定受扶養權利人的順序,最後才是要件、程度與減免。
第一層是義務人的範圍。《民法》第 111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 11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相互間。」直系血親尊親屬與卑親屬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本題的討論即在這一層之內。
第二層與第三層是兩組順序,方向恰好相反。《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 111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民法》第 11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尊親屬。」《民法》第 1116-1 條就是把配偶插進這兩組順序裡:負義務時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受權利時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D) 考的正是這一句的後半。
第四層是要件,也是本題設陷阱之處。《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是兩個要件的並列,第 2 項只把其中一個要件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拿掉。命題常見的作法就是把拿掉的那一個換成另一個,(B) 即屬之。要注意《民法》第 1117 條第 2 項所排除的是無謀生能力這一個要件,其適用對象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其他扶養權利人仍受兩個要件的拘束。
第五層是程度與減免。《民法》第 1119 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 1118 條處理的是義務人自己不能維持生活時的免除與減輕,而《民法》第 1118-1 條處理的則是受扶養權利人一方有虐待等情事時的減輕與免除,《民法》第 1118-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兩條的觸發事由分屬義務人與權利人兩側,是易混淆的一組。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直系血親尊親屬換成兄弟姊妹或家長家屬,此時《民法》第 1117 條第 2 項不適用,兩個要件都要具備;或問《民法》第 1118-1 條第 3 項就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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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