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乙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兩人皆無財產,並育有子女 A、B。10 年後,甲死亡,經查甲、乙由其勞力取得,在甲名下累積有新臺幣(下同)90 萬元財產,乙名下則累積有 60 萬元財產。依民法規定,甲遺留下之 90 萬元應如何分配?

  1. A乙、A、B 各 30 萬元
  2. B乙 40 萬元,A、B 各 25 萬元
  3. C乙 45 萬元,A、B 各 22.5 萬元
  4. D乙 60 萬元,A、B 各 15 萬元

正解 B — 乙 40 萬元,A、B 各 25 萬元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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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夫妻一方死亡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繼承的先後兩層計算。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甲乙未約定,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甲死亡使該關係消滅,甲之婚後財產 90 萬元、乙之婚後財產 60 萬元,差額 30 萬元平均分配,乙先取得 15 萬元,甲之遺產因而為 75 萬元。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的應繼分,《民法》定有明文,乙與 A、B 應繼分相同,各得 25 萬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三人各 30 萬元等於把 90 萬元直接三等分,漏掉《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這一層。

  2. (B)

    正確。先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分配 15 萬元,餘 75 萬元由三人平均繼承各 25 萬元,乙合計 40 萬元。

  3. (C)

    錯誤。乙 45 萬元、A、B 各 22.5 萬元,相當於乙取得二分之一,與本題的計算結果不同。

  4. (D)

    錯誤。乙 60 萬元、A、B 各 15 萬元,相當於乙取得三分之二,同樣與本題的計算結果不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甲死亡;
  2. 要件二現存之婚後財產→甲 90 萬元、乙 60 萬元,均由勞力取得;
  3. 要件三差額平均分配→差額 30 萬元,乙取得 15 萬元;
  4. 要件四遺產與應繼分→遺產 75 萬元,三人各 25 萬元。

記憶點

本題乙拿到的 40 萬元由兩層相加而成:《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剩餘財產差額的半數 15 萬元,加上遺產 75 萬元裡的應繼分 2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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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把兩個制度串在一起,順序不能顛倒:先結算夫妻財產制,再處理繼承。理由在於《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的觸發事由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而配偶一方死亡正是消滅事由之一;先結算出來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額,是生存配偶本於夫妻財產制取得的權利,並非遺產。因此甲名下的 90 萬元要先扣掉乙依該項取得的 15 萬元,剩下的 75 萬元才是遺產。

第二層是計算基礎的認定。《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本題題幹已明示兩人結婚時皆無財產,且 90 萬元與 60 萬元均係由勞力取得,因此無須動用該項的推定,兩筆都是婚後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點則見《民法》第 1030-4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本題是死亡型,落在該項本文。

第三層是應繼分。乙為甲之配偶,A、B 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三人同為繼承人而應繼分相同,因此 75 萬元三等分為各 25 萬元。命題者在此設的陷阱有兩種:一種是漏掉剩餘財產分配那一層而直接三等分 90 萬元,得到 (A);另一種是把配偶的應繼分誤記成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得到 (C) 或 (D)。這兩個比例在《民法》裡確實存在,但它們對應的是配偶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的情形,與本題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同。

與本題可以並列的是離婚型的設題。《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民法》第 1030-1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在有調整或免除的情形,第一層算出來的數額會變動,第二層的遺產數額也會跟著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的財產中加入繼承取得或慰撫金而測試但書,或加上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而測試扣除,或問請求權的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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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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