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對甲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 300萬元。關於遺產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乙、丙、丁各繼承 100 萬元
- B乙、丙、丁之法定應繼分,各為 200 萬元
- C丙、丁得向乙請求返還 100 萬元
- D乙拋棄繼承時,應返還丙、丁 300 萬元
正解 A — 乙、丙、丁各繼承 100 萬元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遺產分割上的扣還及其計算基礎。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72 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乙對甲負有 300 萬元債務,該債權也是甲的遺產,故應繼遺產除現金 300 萬元外,尚包括甲對乙的 300 萬元債權,合計 600 萬元。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分,《民法》定有明文,三人各為 200 萬元。乙的 200 萬元應以其 300 萬元債務扣還,乙因而分文未取且尚不足 100 萬元。(A) 逕以現金 300 萬元三等分,未依《民法》第 1172 條計算。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即本題答案,理由同【正解理由】。
- (B)
正確。應繼遺產合計 600 萬元,三人的法定應繼分各為 200 萬元,這也是《民法》第 1172 條扣還時所依據的數額。
- (C)
正確。乙的應繼分扣還後尚不足 100 萬元,丙、丁各應取得 200 萬元而現金為 300 萬元,短少的 100 萬元即得向乙請求返還的數額。
- (D)
正確。《民法》第 1174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乙拋棄後即非繼承人,不生《民法》第 1172 條的扣還問題;而甲對乙的債權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歸屬於丙、丁,乙仍應清償 300 萬元。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乙負 300 萬元;
- 要件二應繼遺產的範圍→現金 300 萬元加債權 300 萬元,合計 600 萬元;
- 要件三應繼分→三人各 200 萬元,(B) 落在這一格;
- 要件四由應繼分內扣還→乙尚差 100 萬元,(C) 落在這一格;
- 要件五拋棄繼承→債務不隨之消滅,(D) 落在這一格;
- (A) 則漏掉要件二。
記憶點
算扣還之前要先把繼承人欠被繼承人的那一筆債權加回遺產裡,本題的分母是 600 萬元而不是 300 萬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民法》第 1172 條的扣還,處理的是繼承人同時是被繼承人債務人的情形。它的操作分兩步:第一步是把該筆債權當成遺產的一部分計入應繼遺產,第二步才是在分割時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扣還。第一步常被漏掉,而漏掉第一步就會得到本題的 (A)。理由在於,甲對乙的債權本來就是甲的財產,繼承開始時由全體繼承人承受;如果不把它計入而只分現金,等於讓乙一方面免除自己的債務,另一方面又分到現金,其他繼承人的應繼分就被稀釋了。
與扣還相對照的是歸扣。《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7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兩條的運算方式很像,都是先加回再扣除,但觸發的事由不同:一個是繼承人欠被繼承人債務,一個是繼承人生前受有特種贈與;而且歸扣有但書,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的意思表示者不適用,扣還則沒有這樣的排除規定。命題者很喜歡把兩者混在同一題裡。
第三層是分割的請求與方法。《民法》第 1164 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65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本題並無遺囑,因此依法定應繼分計算。
第四層是拋棄繼承的效果。《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是要式行為,且有期間限制。乙一旦拋棄,其應繼分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歸屬於丙、丁,甲對乙的債權也隨之由丙、丁承受;乙的債務並不因為它的債權人由甲換成丙、丁而減少,這就是 (D) 所述應返還 300 萬元的道理。與 (C) 的 100 萬元對照,可以看出乙拋不拋棄繼承,在數字上差了 200 萬元,而那 200 萬元正是乙原本的應繼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把乙的債務改成 150 萬元而問扣還後各人分得多少;二是加入配偶而測試應繼分的比例;三是問扣還與抵銷在性質上的差異。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