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判權或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遇有法官曾為共同被告其中一人之訴訟代理人者,他造當事人得向上級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
- B普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得依當事人聲請,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該裁定不得抗告
- C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 D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行通常訴訟程序之法院管轄
正解 C — 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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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迴避聲請的管轄法院、審判權的認定時點,以及簡易事件超出簡易程序範圍時的處理。
正解理由
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C) 的敘述與此相符。可以與之並列的是簡易程序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1 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法官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固屬《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自行迴避事由,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35 條第 1 項,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本選項寫成向上級法院聲請。
- (B)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移送的發動並不以當事人聲請為必要;至於審判權移送裁定的救濟,《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本選項謂該裁定不得抗告。
- (C)
正確,即本題答案,理由同【正解理由】。
- (D)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1 項,其處理是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而不是裁定移送。
涵攝步驟
- 本題為要件對照型。
- 要件一迴避的聲請對象→依《民事訴訟法》第 35 條第 1 項為該法官所屬法院,(A) 差在這裡;
- 要件二審判權移送的發動與救濟→(B) 兩點都不符;
- 要件三審判權的認定時點→以起訴時為準,(C) 落在這一格;
- 要件四超出簡易程序的處理→(D) 差在這裡。
記憶點
審判權以起訴時為準,簡易事件變大是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迴避聲請要向該法官所屬法院提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分屬三組制度,逐組拆開來看比較不會混。
第一組是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是自行迴避事由,第 5 款的射程及於該訴訟事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與輔佐人,而共同被告中的任何一人都是當事人,因此曾任其中一人的訴訟代理人即已該當。當法官不自行迴避時,《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要注意這個失權效只針對第 2 款的偏頗之虞,第 1 款不受限制。至於裁定的機關,《民事訴訟法》第 35 條第 1 項寫得很清楚是該法官所屬法院,在不能合議也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時,才輪到直接上級法院。(A) 把例外寫成原則。
第二組是審判權。審判權的有無以起訴時為準,繫屬後的事實或法律狀態變更不影響,這是所謂的審判權恆定;與之對應的是管轄恆定。本題的分辨點在這一格已不在本題所附的條文字面,(C) 的正確性建立在審判權恆定這項制度上。至於 (B) 所稱的移送,其發動方式與救濟途徑同樣有明文,但把它寫成得依當事人聲請而該裁定不得抗告,在兩點上都與制度不符。可以並列的是管轄權的移送,《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該項所限制的是聲請被駁回時的救濟,與移送裁定本身能否抗告是兩件事,讀的時候不要合併。
第三組是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當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使訴訟脫離這個範圍時,《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1 項的處理是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而不是移送。《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可見立法者在此重視的是程序安定與原法官的續行,而不是把案件在法院之間搬動。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問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的迴避;二是問簡易事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的裁定能否聲明不服;三是問審判權與管轄權在移送規定上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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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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