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代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為之
- B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 C訴訟特別代理權有欠缺,不得事後補正
- D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正解 C — 訴訟特別代理權有欠缺,不得事後補正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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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訟代理權的審級範圍、特別委任事項、欠缺時的補正,以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非不得事後補正;受特別委任而生的代理權同屬訴訟代理權,自受該項拘束。依《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48 條,補正後的效果並溯及行為時。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 (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都列在該項但書之內。
- (C)
錯誤,即本題答案,理由同【正解理由】。
- (D)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涵攝步驟
- 本題為要件對照型。
- 要件一代理權的審級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 2 項本文為每審級,(A) 落在這一格;
- 要件二特別委任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所列,(B) 落在這一格;
- 要件三代理權欠缺的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 1 項為命補正,(C) 把它寫成不得補正;
- 要件四代理權的消滅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本人死亡不在其中,(D) 落在這一格。
記憶點
訴訟代理權欠缺時,《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 1 項給的處理是命補正,本題 (C) 把可以補正的情形寫成不可補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訴訟代理權的規定集中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四章第二節,本題四個選項剛好各取一條,把這一節的骨架考完。
第一格是委任的方式與範圍。《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第 2 項則是審級代理原則,並在但書開了一個例外,也就是委任書表明不受審級限制且經公證。要注意這個例外有兩個要件而且要同時具備,命題者常只寫其中一個。
第二格是特別委任。《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本文採概括授權,但書則列出七類事項須受特別委任,其共同特徵是會直接處分訴訟標的或使審級利益喪失。《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可以並列的是法院選任的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70-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此時的限制是法定的,不待當事人另為表明。
第三格是欠缺與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 1 項的處理是命補正,而且在補正之前還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以免程序停擺;第 2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8 條規定:「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承認的效果溯及行為時,代理權欠缺期間所為的訴訟行為因而被治癒。本題 (C) 所稱的訴訟特別代理權,指的是受特別委任而生的代理權,它仍然是訴訟代理權的一種,並沒有被排除在《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之外。
第四格是代理權的存續。《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把本人死亡、破產、訴訟能力喪失與法定代理變更都排除在消滅事由之外,理由在於維持程序的安定與續行;相對地,委任的終止則另有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問數訴訟代理人時的單獨代理,《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二是問訴訟代理人事實上陳述被本人即時更正的效力;三是問輔佐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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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