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 B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 C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 D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當事人得向為確定判決之法院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正解 D —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當事人得向為確定判決之法院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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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訟費用負擔的幾種例外規定,以及確定訴訟費用額應向哪一個法院聲請。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聲請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為之,而不是向為確定判決的法院。(D) 把聲請的對象寫成為確定判決之法院,與該項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82 條,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 (B)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本選項與該條相符。
- (C)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80-1 條,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本選項與該條相符。
- (D)
錯誤,即本題答案,理由同【正解理由】。
涵攝步驟
- 本題為要件對照型。
- 要件一延滯所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 82 條,勝訴當事人仍可能負擔,(A) 落在這一格;
- 要件二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由法院酌量,(B) 落在這一格;
- 要件三形式的形成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80-1 條,(C) 落在這一格;
- 要件四費用額的確定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D) 差在這一個要件。
記憶點
確定訴訟費用額的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作成,本題 (D) 錯在把它寫成為確定判決的法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訴訟費用的規定分成兩塊:誰負擔是實體的分配問題,費用額怎麼定則是程序問題。本題的 (A) 到 (C) 都在第一塊,(D) 在第二塊,界線畫得很清楚。
第一塊的原則是敗訴者負擔,《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後數條則是對這個原則的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處理勝敗互見的情形,容許法院以比例分擔、命一造負擔或各自負擔三種方式擇一。《民事訴訟法》第 80-1 條處理的是共有物分割、經界這一類形式的形成訴訟:這種事件的兩造往往都不是有可歸責的一方,法院只是替他們形成一個新的法律關係,若機械地由敗訴者負擔費用,結果常失之公平,因此容許法院命勝訴當事人負擔一部。《民事訴訟法》第 82 條則從程序上的可歸責性著手,勝訴當事人若因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遲誤期日期間或其他應歸責於己的事由而使訴訟延滯,其因延滯而生的費用得由其負擔;要注意該條處理的是因延滯而生的那一部分費用,而非訴訟費用的其他部分。
第二塊是費用額的確定。《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把管轄集中在第一審受訴法院,理由在於卷證與計算資料都在第一審,而且不論訴訟經過幾個審級,費用額的計算是整體的。第 2 項與第 3 項則補上聲請的要件與利息,《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3 項規定:「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D) 之所以是錯的,正在於它把管轄寫成為確定判決的法院;若本案上訴到第三審,為確定判決的法院會是第三審法院,與條文所定的第一審受訴法院不同。
與本題可以並列的還有兩組規定。一組是共同訴訟的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另一組是和解時的費用,《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問參加訴訟的費用由誰負擔;二是問撤回起訴時的費用負擔;三是問裁判費的計算與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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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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