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受訴法院於民國(下同)113 年 9 月 16 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月 19 日送達於甲。嗣甲於同年 10 月 1 日上午 11 時繳納裁判費,受訴法院則於同日下午以甲未依限補繳,裁定駁回甲之訴,該裁定於同日下午 5 時經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並於同月 4 日送達於甲。甲乃向原法院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逾越法院所命補繳期間始行補繳,不生補正效力
- B法院駁回甲之訴之裁定,於送達於甲時,始生羈束力
- C甲應待駁回其訴之裁定送達後,始得提起抗告
- D法院認甲之抗告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其駁回起訴之裁定
正解 D — 法院認甲之抗告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其駁回起訴之裁定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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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裁定羈束力的發生時點、送達前抗告的效力,以及原法院對抗告的自行處理。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甲向原法院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有理由時,即得自行撤銷駁回其訴的裁定,不必先送交抗告法院。(D) 的敘述與該項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柱句但書,原告之訴的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未繳裁判費屬可以補正的情形,甲於法院裁定駁回前的 10 月 1 日上午已補繳,依實務見解其欠缺已因補正而除去。
- (B)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本件駁回裁定未經宣示而於同日下午 5 時公告,羈束力於公告時即已發生。
- (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甲不待送達即提起抗告,依該條但書亦有效力。
- (D)
正確,即本題答案,理由同【正解理由】。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補正的時點→甲於 10 月 1 日上午補繳,晚於所命期間而早於駁回裁定,(A) 差在這裡;
- 要件二羈束力→裁定未宣示而於同日下午 5 時公告,(B) 差在這裡;
- 要件三抗告的時期→送達前抗告亦有效力,(C) 差在這裡;
- 要件四原法院的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D) 落在這一格。
記憶點
本題把裁定的三個時點串在一起:公告時發生羈束力,送達前提起抗告也有效力,而原法院自己認為抗告有理由時就可以把原裁定撤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事實把幾個日期排得很密,逐一釘住時點就能解開。
第一個時點是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柱句的但書要求審判長先命補正,可見立法者對可補正的瑕疵採取的是給機會而非直接駁回的態度。法院所定的 7 日並非不變期間,其功能在督促而不在失權;甲雖遲至 10 月 1 日上午才補繳,但法院於同日下午才作成駁回裁定,此時起訴的欠缺已經除去。本題的分辨點在這一格已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就逾期補正效力所採的見解:於法院裁定駁回前補正者,其瑕疵視為已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該項所限制的是裁判駁回之後,與本題的補正時點在裁定之前不同。
第二個時點是羈束力。《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把裁定分成宣示與不宣示兩類:宣示者於宣示時,不宣示者於公告或送達後受羈束。羈束力的意義是作成裁定的法院自己不得任意撤銷或變更該裁定。本件裁定於同日下午 5 時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羈束力自公告時發生,此後才送達於甲。(B) 把公告這一個時點漏掉了。要注意羈束力與確定力是兩件事,羈束力拘束的是法院自己,確定力則涉及當事人不得再爭執。
第三個時點是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的十日期間自送達起算,但書則明定送達前的抗告亦有效力,其理由在於當事人既已表明不服,程序目的已達,沒有必要因為時點在前而使其無效。程式上則見《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第 3 項規定:「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
第四個時點是原法院的處理。抗告制度在此有一個與上訴不同的設計:原法院得先自行審查。《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2 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把第 1 項與第 2 項合起來看,原法院有三種處理:以不合法駁回、認有理由而自行撤銷變更、或送交抗告法院。這種自行更正的設計與羈束力並不衝突,因為它是法律明文的例外。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問裁定的羈束力與判決的羈束力有何不同;二是問抗告期間的計算與在途期間;三是問對於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得否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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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