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訴請乙給付金錢若干,嗣於訴訟中撤回該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於第一審法院行準備程序前,得提出書狀撤回起訴,無須乙之同意,並得再行起訴
- B甲於第一審經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尚未判決前,撤回起訴者,應得乙之同意,並得再行起訴
- C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尚未提起上訴前,甲合法撤回其訴,該終局判決失其效力,甲亦不得對乙再提起同一之訴
- D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嗣甲徵得乙同意後撤回起訴,此時第二審法院應以乙已無上訴利益為由,駁回乙之上訴
正解 D — 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嗣甲徵得乙同意後撤回起訴,此時第二審法院應以乙已無上訴利益為由,駁回乙之上訴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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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之撤回之要件、效力及再訴禁止。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甲於第一審全部勝訴、乙提起上訴後徵得乙同意而撤回起訴者,訴訟繫屬溯及消滅,第一審判決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已無上訴標的可資裁判,本選項稱應以乙已無上訴利益駁回其上訴,為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準備程序前乙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未落入《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但書,依同項本文無須其同意;又未經本案終局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2 項規定:「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所限制者為終局判決後之撤回,甲得再行起訴,敘述正確。
- (B)
乙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但書應得其同意;尚未經本案終局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2 項甲仍得再行起訴,敘述正確。
- (C)
甲於第一審判決後、判決確定前撤回其訴,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本文之時期要件(乙如已為本案言詞辯論,並須依同項但書得其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本文,訴經撤回視同未起訴,該終局判決失其效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2 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敘述正確。
- (D)
訴既視同未起訴,第一審判決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並非以上訴利益欠缺為由駁回上訴,本選項為錯誤敘述。
涵攝步驟
- 時期要件為判決確定前;
- 同意要件為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對應 (B)、(C)、(D);
- 再訴禁止要件為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對應 (C)、(D)。
記憶點
撤回以判決確定前為限,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須其同意;終局判決後撤回,同一之訴不得再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該項本文之時期要件是判決確定前,範圍要件是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書所加者是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時之同意要件。本題四個選項的差別,正落在撤回之時點與同意之有無。
就方式與擬制同意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2 項規定:「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4 項規定:「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可見同意不以明示為必要,逾期未異議者發生擬制同意之效果。
就效力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2 項規定:「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前者是溯及消滅訴訟繫屬的一般效力,後者是對曾經取得本案終局判決者所設之再訴禁止。本題 (C) 與 (D) 都落在後者之射程,差別在於 (D) 另涉上訴審之處理。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民法》第 131 條規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撤回起訴在程序法上是視同未起訴,在實體法上則使時效中斷之效力視為不中斷,兩者各有其規範面向。
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常以撤回書狀之送達與異議期間、上訴之撤回,或第二審程序中訴之撤回與判決效力之關係為題。
就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而言,常以第二審程序中訴之撤回、上訴之撤回與判決效力,或撤回書狀送達後十日異議期間之計算為題;撤回之時點與被告是否已為本案言詞辯論,是判斷的兩個座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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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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