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屬強行性規定,不容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規定之內容
- B在證據保全程序中,法院得為當事人成立具執行力之協議
- C兩造於訴訟中合意將某一要件事實交由某一技師公會鑑定,並同意受該鑑定意見拘束,此一約定性質上屬於仲裁人選任契約
- D若當事人間之工程承攬契約訂有仲裁協議,一造當事人未先提付仲裁而逕行提起民事訴訟,此訴應認不合法,法院應逕予裁定駁回
正解 B — 在證據保全程序中,法院得為當事人成立具執行力之協議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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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訟契約之容許性,以及保全證據程序中兩造協議之效力。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376-1 條第 1 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民事訴訟法》第 376-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是於證據保全程序中成立之協議,其內容為一定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該項就當事人之協議賦與拘束力,本選項稱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屬強行性、不容當事人以合意變更,並不正確。
- (B)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6-1 條第 2 項,該協議得為執行名義,本選項正確。
- (C)
兩造合意將要件事實交由技師公會鑑定並受其拘束,係就證據方法及其結果所為之約定,屬證據調查之範疇,與仲裁人之選任所依附之仲裁制度並不相同(其構成要件詳見《仲裁法》相關規定),本選項之定性並不正確。
- (D)
當事人間定有仲裁協議而一造逕行起訴者,並非起訴不合法而由法院逕予裁定駁回,他造得依仲裁制度所定方式請求停止訴訟並命提付仲裁(其構成要件詳見《仲裁法》相關規定),本選項並不正確。
涵攝步驟
- 本案尚未繫屬對應保全證據程序;
- 兩造到場成立協議對應記明筆錄;
- 內容為一定給付對應得為執行名義。
記憶點
保全證據程序中兩造之協議記明筆錄,內容為一定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376-1 條第 1 項所定之要件為本案尚未繫屬、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兩造到場,並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具備者,法院應將協議記明筆錄。《民事訴訟法》第 376-1 條第 2 項則再加一層: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並應記明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而依協議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本題選項 (B) 所稱具執行力之協議,指的就是後者。
就程序保障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376-1 條第 3 項規定:「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 376-1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筆錄之作成與送達因而受言詞辯論筆錄相關規定之拘束。
就鑑定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34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囑託鑑定屬證據調查之一環,其結果仍由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與將爭議整體交付第三人判斷之制度並不相同。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375-1 條規定:「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之證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法院應為訊問。但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373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證據期日,應通知聲請人,除有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通知之。」兩者處理的是保全證據程序中他造之程序保障與其後之再訊問,與協議之執行力並列,可見保全證據程序並非單純的證據調查。
就實務見解之位置而言,訴訟契約之分類與效力,包括管轄之合意、不起訴之合意、證據契約與仲裁協議,其容許範圍與違反之效果多由學說與實務形成,本題 (C)、(D) 之分辨點即在於此。
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常以爭點簡化協議之拘束力及其除外情形、合意管轄,或保全證據與假處分之區別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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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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