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6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訴訟繫屬中將事件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受訴法院認為有必要者,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依職權將繫屬中之訴訟移付調解,以求事件之迅速與圓滿解決
  2. B如事件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鑑於最高法院為法律審,將事件移付調解之相關規定並無適用之餘地
  3. C將訴訟繫屬中之事件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如該調解有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應向原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
  4. D將訴訟繫屬中之事件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如該調解有無效之事由,就該等事由之主張,原則上應循請求繼續審判之程序為之

正解 D — 將訴訟繫屬中之事件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如該調解有無效之事由,就該等事由之主張,原則上應循請求繼續審判之程序為之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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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的發動要件,以及調解成立後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的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而同法第 380 條第 2 項規定:「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其無效事由之主張因而循請求繼續審判之程序為之,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該項以兩造合意為要件,本選項稱法院得不問訴訟程度如何而依職權隨時移付調解,與該項不符。

  2. (B)

    《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之移付調解,於上級審程序另有準用之設計;依實務見解,事件繫屬於上級審時仍有移付調解之餘地,本選項謂並無適用之餘地,並不正確,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

  3. (C)

    《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2 項規定:「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該項所規範者為起訴前之調解;訴訟繫屬中移付而成立之調解,依同法第 420 條之 1 第 4 項另有其途徑,本選項並不正確。

  4. (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4 項準用同法第 380 條第 2 項之結果,就無效事由之主張原則上應請求繼續審判,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第一個要件是調解之發動階段,本件為訴訟繫屬中移付而成立;
  2. 第二個要件是該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
  3. 第三個要件是救濟途徑之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4 項所定之準用,指向同法第 380 條第 2 項之請求繼續審判,而非另行提起撤銷調解之訴。

記憶點

起訴前調解出問題提訴,訴訟中移付調解出問題請求繼續審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把移付調解切成四層:第 1 項定發動要件,限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且經兩造合意;第 2 項定程序上的效果,該項規定:「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同法第 420 條之 1 第 3 項定裁判費之退還,該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第 4 項則定調解有瑕疵時的救濟。本題 (A) 打第 1 項、(C) 與 (D) 打第 4 項。

就易混淆條文的對照而言,起訴前調解與訴訟中移付調解的救濟途徑並不相同: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2 項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並依同法第 416 條第 3 項處理合併起訴的問題,該項規定:「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後者則因本案訴訟原已繫屬,逕由《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4 項接到和解的規定上,請求就原訴訟繼續審判。兩條並列即可看出立法者是依本案訴訟是否仍然繫屬而分配救濟途徑。

就調解效力的基礎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而同法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兩項接起來,調解成立即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這也是為什麼它的瑕疵必須循法定途徑主張,不能以一般的爭執方式推翻。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B) 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條文把移付調解寫在第一審訴訟程序之中,而上級審能否移付,取決於上訴審程序對第一審程序規定的準用,本文依實務見解說明,不另指涉特定裁判,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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