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7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各款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仍得由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2. B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各款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同條第 1 項所定額數 10 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3. C由簡易程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裁定,為免影響程序安定及延滯訴訟,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4. D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如當事人對之表示無異議,並為本案辯論,經一審判決者;上訴後,上訴人仍得主張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正解 D —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如當事人對之表示無異議,並為本案辯論,經一審判決者;上訴後,上訴人仍得主張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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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適用、改用通常程序之裁定,以及程序誤用後之處理。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4 項規定:「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本題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而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對之表示無異議並為本案辯論,依該項即視為已有合意適用簡易程序,第一審訴訟程序因而不生重大瑕疵,上訴人不得再據以請求廢棄原判決並發回原法院,本選項為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規定:「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本選項與該項相符,敘述正確。

  2. (B)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5 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本選項與該項相符,敘述正確。

  3. (C)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6 項規定:「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由簡易程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裁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選項與該項相符,敘述正確。

  4. (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4 項,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本選項為錯誤敘述。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訴訟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對應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2. 要件二為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對應獨任法官之誤用;
  3. 要件三為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對應當事人表示無異議並為本案辯論,故發生擬制合意之效果。

記憶點

應通常而誤用簡易,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辯論者,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體系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是以金額或價額為準的一般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則是以事件類型為準的特別規定。兩者之外,尚有《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之明示合意與《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4 項之擬制合意。

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4 項之要件為:訴訟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法院仍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三者具備即視為已有合意,程序瑕疵因而治癒,這正是本題 (D) 的陷阱所在。

就上訴審之處理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可見改用通常程序後,上訴審法院隨之變動。

就相反方向之誤用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第 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與本題所問應通常而誤簡易之情形並列,兩者的處理各有明文,宜對照記憶。

就補充規定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 2 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簡易程序並非自成封閉體系。

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常以《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因訴之變更追加而改用通常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第 1 項之飛躍上訴,或《民事訴訟法》第 430 條之期日通知書記載事項為題。

就實務操作而言,程序誤用之瑕疵能否因當事人不抗辯而治癒,是本類題目反覆出現的軸線;把應簡易而誤通常、應通常而誤簡易、應簡易或通常而誤小額三種情形對照記憶,即可避免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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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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