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列乙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命乙賠償新臺幣(下同)8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擴張聲明為請求法院判命乙賠償 15 萬元,經兩造合意且法院認為適當之情形,法院仍得依原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 B第一審程序中,法院不得因調查證據所需之時間、費用與甲之請求顯不相當,即不調查證據
- C法院為乙敗訴之判決,無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D對於第一審法院判決之上訴,不限於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
正解 A — 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擴張聲明為請求法院判命乙賠償 15 萬元,經兩造合意且法院認為適當之情形,法院仍得依原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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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小額程序之適用、訴之擴張、證據調查之簡化與上訴限制。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甲請求賠償 8 萬元,屬應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民事訴訟法》第 436-15 條規定:「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甲擴張聲明為 15 萬元雖已逾該範圍,惟既經兩造合意且法院認為適當,仍得依原訴訟程序繼續審理。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15 條之除外規定,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依原訴訟程序繼續審理,本選項正確。
- (B)
《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2 款規定:「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本選項稱法院不得因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請求顯不相當即不調查證據,與上開規定不符。
- (C)
《民事訴訟法》第 436-20 條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選項稱法院為乙敗訴判決無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與該條不符。
- (D)
《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本選項稱上訴不限於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與該項不符。
涵攝步驟
- 訴訟標的 8 萬元對應小額程序;
- 擴張為 15 萬元對應訴之變更而逾原範圍;
- 兩造合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對應除外規定。
記憶點
小額事件擴張逾 10 萬元,仍得因兩造合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而續用小額程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適用範圍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以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且標的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可見小額程序之適用兼有法定、合意與法院裁量三個面向。
就本題設陷之處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36-15 條之結構是原則加除外:原則上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僅得在小額範圍內為之,除外情形則是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選項 (A) 把兩個除外要件都寫足了,故其結論成立。
就簡化與救濟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36-25 條柱句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該條與《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2 項之違背法令限制相配合,構成小額程序上訴之門檻。《民事訴訟法》第 436-28 條規定:「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亦屬同一設計。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是簡易程序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436-20 條則是小額程序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兩者分屬不同章節,考試常交錯出題。
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常以《民事訴訟法》第 436-26 條第 1 項應通常或簡易而誤行小額程序之處理,或小額程序之夜間及假日開庭為題。
就實務操作而言,小額程序的設計目的在於迅速與低成本,故在證據調查、假執行與上訴理由三個面向都作了簡化;考試常把這三個簡化拆開來問,宜逐一對應其條文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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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