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0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以受敗訴判決者為限,對於勝訴判決,不論有無不利於己之情事,均不得提起上訴
  2. B一審判決兩造各一部勝敗,二審法院如認上訴人所提上訴無理由,惟一審判決就被上訴人一部敗訴部分有誤,被上訴人雖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二審法院仍應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並就被上訴人所受不利判決廢棄改判,以改正一審判決之違誤
  3. C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職權將被告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始符公平
  4. D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固應表明於上訴狀,惟其聲明之範圍,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擴張或變更之

正解 D —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固應表明於上訴狀,惟其聲明之範圍,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擴張或變更之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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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上訴利益、不利益變更禁止、假執行廢棄後之返還,以及上訴聲明之範圍。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不服之程度與聲明固應表明於上訴狀,惟依實務見解,上訴聲明之範圍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擴張或變更。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上訴利益之有無,依實務見解不以形式上受敗訴判決為唯一標準,勝訴之當事人受有不利於己之情事者仍可能具備上訴利益,本選項並不正確。

  2. (B)

    《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被上訴人既未提起上訴,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為附帶上訴,其敗訴部分不在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第二審法院不得就該部分廢棄改判,本選項並不正確。

  3. (C)

    《民事訴訟法》第 395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該項係依被告之聲明而為,本選項稱應依職權為之,與該項不符。

  4. (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民事訴訟法》第 445 條第 1 項,上訴聲明應表明於上訴狀並界定言詞辯論之範圍,而其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擴張或變更,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上訴狀應表明不服程度與聲明;
  2. 上訴聲明界定廢棄變更之範圍,對應 (B);
  3. 假執行廢棄後之返還賠償依被告聲明,對應 (C)。

記憶點

上訴聲明界定二審審理範圍,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調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 1 項所定上訴狀應表明之事項中,第三款之不服程度與聲明是界定第二審審理範圍的關鍵;《民事訴訟法》第 445 條第 1 項則從言詞辯論的角度呼應同一界線。兩者相加,形成第二審處分權主義的基本架構。

就審理範圍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45 條第 1 項規定:「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應陳述第一審言詞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第一審判決、筆錄或其他卷內文書代之。」前者把第二審之審理鎖在上訴聲明之內,後者則說明第二審與第一審資料之銜接方式。

就不利益變更禁止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把廢棄或變更限定在上訴聲明之範圍內,被上訴人若欲取得較第一審更有利之結果,途徑是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該項使附帶上訴不受上訴期間之限制,是被上訴人的重要武器。

就假執行之處理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395 條第 1 項規定:「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與《民事訴訟法》第 395 條第 2 項之返還賠償相銜接;後者所採者為聲明主義,並課予法院告以得為聲明之義務。與之並列者為《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以及《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第 1 項就未宣告假執行部分之補充宣告。

就新攻擊防禦方法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第二審之續審構造因而受到限制,這與上訴聲明得否擴張是兩個層次的問題,考生宜分開處理。

就實務見解之位置而言,上訴利益之判斷標準與上訴聲明擴張之容許性,均屬實務與學說發展之領域,本題 (A) 與 (D) 的分辨點即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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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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